金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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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9
标题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8
标题金隅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收购天津建材股权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55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1
标题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督察组在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开展环保督查工作,发现北水环保公司二线水泥窑窑头临时贮存废乳化液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督察组将该问题经北京市环保局转交昌平区环保局,随后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2017年7月13日,昌平区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收到通知后红树林公司提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书》,2017年9月11日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以罚款35,000元的处罚决定。接到处罚通知后,红树林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前述违规行为积极整改。
处理人昌平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6
标题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对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福环罚告字[2017]38号)
相关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烟福环罚告字[2017]38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24日,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对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冀东”)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烟台冀东处三万元罚款。同时,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限令烟台冀东于2017年11月26日前,完成厂区内噪声污染源治理,保证厂界噪声值达标。
批复内容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烟台冀东处三万元罚款。同时,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限令烟台冀东于2017年11月26日前,完成厂区内噪声污染源治理,保证厂界噪声值达标。
处理人烟台市福山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2
标题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瀛海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保监罚字[2017]第268号)
相关法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批号兴环保监罚字[2017]第268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发现,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瀛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机”)实施了以下行为:北京建机在正常从事库房出租过程中,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外排地表,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对北京建机生活污水中PH、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进行取样分析。2017年7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表明,排放污水中PH8.42、化学需氧量48mg/L、氨氮0.43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30mg/L的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北京建机处以罚款28013.14元。收到处罚通知后,北京建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4
标题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2017〕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保环罚[2017]5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1日,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阳金隅”)进行了调查,发现曲阳金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保定市环保监测站于2017年4月18-19日对曲阳金隅进行国控废气重点源监督监测,2017年5月9日的监测报告(BHJB 2017ZDY022-01)显示曲阳金隅水泥包装仓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测浓度为12mg/m3,超过标准值10 mg/m3,超标倍数为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批复内容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曲阳金隅除以12万元罚款。
处理人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4
标题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涞水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2017〕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保环罚[2017]6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2日,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涞水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涞水冀东”)进行了调查,发现涞水冀东实施了以下行为:保定市环保监测站于2017年4月19-20日对涞水冀东进行国控废气重点源监督监测,2017年5月11日的监测报告(BHJB 2017ZDY0016-01)显示涞水冀东窑尾废气排放口氨折算浓度为15.14mg/m3,超过标准值8mg/m3,超标倍数为0.89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鉴于涞水冀东超标倍数属1倍以内,且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5月24日对涞水冀东再次监测后,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批复内容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涞水冀东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收到处罚通知后,涞水冀东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整改。
处理人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41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常营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B标段项目已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环评批复(京环审〔2007〕1284号),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11年正式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6日告知金隅嘉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金隅嘉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如下:责令常营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B标段项目停止使用,处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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