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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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6
标题力帆科技: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剑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0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3月21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的七笔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55,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38%。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4月23日,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向富滇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申请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4月22日,力帆控股与富滇银行签署展期协议,将上述2亿元借款展期至2020年3月21日。公司同日出具担保函件,对上述展期后借款继续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1月15日,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先后签订六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合计3.5亿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作出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就上述担保事项,已于2020年4月17日分别收到富滇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发来的不可撤销的《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函》,确认解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承担任何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多次为原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对外公告。
批复内容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剑锋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16
标题力帆科技: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9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3月21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的7笔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55,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38%。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4月2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向富滇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申请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4月22日,力帆控股与富滇银行签署展期协议,将上述2亿元借款展期至2020年3月21日。公司同日出具担保函件,对上述展期后借款继续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1月15日,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先后签订6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合计3.5亿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作出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已于2020年4月17日就上述担保事项分别收到富滇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发来的不可撤销的《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函》,确认解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差额补足义务。另经查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向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出具警示函,分别为《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号)。根据《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多次为原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对外公告。
批复内容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公司时任董事长牟刚、公司时任董事兼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总裁汤晓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批复原因周兴华内幕交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实业)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周兴华违法所得83,634.84元,并处以800,000.00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标题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1]6号
批复原因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 经查,我局发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力帆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力帆股份在2020年3月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你们作为力帆股份时任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0]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在2020年3月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0-14
标题*ST力帆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0号),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力帆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7.08%的股份。尹明善先生、陈巧凤女士、尹喜地先生、尹索微女士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以上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0.49%的股份;以上四人通过持有力帆控股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7.08%。
批复内容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9
标题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标题力帆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清理资金往来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2020年5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2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2020年4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违规担保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61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6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等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1—8项问题逐项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6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991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91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7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24日之前,按要求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6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51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19日前回复我部,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2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429号
批复原因2017年12月15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说明并披露。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沟通,现予以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6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429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 二、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信息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总经理牟刚、财务总监叶长春、董事会秘书汤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煦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6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0万元,较2015年的3.54亿元大幅下降76.66%,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迟至4月10日,才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快报。 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尤其在公司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场关注度更高,公司理应准确测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煦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 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煦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9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9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核实并披露。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回复说明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0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1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17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209463)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 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和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5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0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0,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0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0,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2-06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文件批号工信装罚[2017]010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力帆乘用车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力帆乘用车异议反馈。
批复内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力帆乘用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力帆乘用车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 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 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23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文件批号工信装函[2017]003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拟对力帆乘用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 撤销力帆乘用车LF7004DEV 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 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 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 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3
标题关于力帆股份相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证监函[2016]1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3日,重庆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力帆股份相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渝证监函[2016]197号)。
批复内容对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一、 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二、公司应全面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近期公司出现的管理问题,查漏补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高风险领域的管控,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三、公司在评价2016年公内部控制有效性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违规事项的影响,并在2016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同时披露对相关事项的整改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0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收到财政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文件批号财监[2016]30号
批复原因根据处理决定,截至检查日,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共计2,395辆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40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力帆乘用车上述2,395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车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
处理人财政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0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2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宝科技”)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2015年度累计占用金额4.115亿元,期末占用余额1.768亿元。 经查明,摩宝科技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融资租赁”)、四川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善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力帆融资租赁、力帆善蓉于每周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16时之前,向摩宝科技转入一定数额资金,摩宝科技于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时之前归还该笔资金,并以10%的年化利率向力帆融资租赁、力帆善蓉支付资金占用费。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上述资金占用合计发生金额6.9亿元,公司获得利息收入69万元。 公司及摩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叶长春、董事会秘书汤晓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系公司下属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商业保理等资金融通业务的平台,其与摩宝科技开展的资金借贷业务属主营业务范畴。公司发现上述事项涉嫌关联方资金占用后已主动终止交易,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叶长春、董事会秘书汤晓东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17
标题力帆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监管局[2016]9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与摩宝科技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于每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16时之前向摩宝科技转入一定数额资金,摩宝科技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时之前归还该笔资金,并以10%的年化利率向力帆融资租赁、力帆善蓉支付资金占用费。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陆续向摩宝科技划转资金6.92亿元,并收入利息收入69.06万元。截止2016年1月末,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全部收回上述资金。力帆于2016年4月才在2015年年报以及《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情况,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公司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强化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力度,杜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06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郝廷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27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2015年一季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以及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决策过程中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副总裁郝廷木未遵守前述规定,于2015年4月27日买入力帆股份股票35,800股,成交均价 13.645元/股,成交金额488,491元。 郝廷木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副总裁郝廷木违规买入的股票数量和金额较大,且同时构成两项违规,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郝廷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7
标题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68号
批复原因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布《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8)。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22日就前述关联交易事宜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8号)。函中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 一、对力帆股份2014年度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性质、日均余额和年均利率的说明。 二、公司定期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40.52亿元,长期借款余额18.31亿元,请公司详细说明2014年度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借款来源、借款性质、日均余额和年均利率。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认为,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请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就上述决策的合理性出具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现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22日就前述关联交易事宜向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8号)中所涉相关问题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05
标题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尹明善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4,275,852.3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但公司在2013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中预计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50%以上。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较大,且未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董事长尹明善、总经理尚游、财务总监叶长春、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辉明、董事会秘书汤晓东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8-13
标题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证监市函[2011]6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二)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本次公司自查和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将积极贯彻实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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