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7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辉)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7]1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认为:汪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是中学同学,平常有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龙溪股份股票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凌晨通话联络后,当天即利用两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龙溪股份股票,交易时间与联络时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致,并在一天内集中买入,交易明显异常。汪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汪辉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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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9-14 |
标题 | 龙溪股份关于收到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6]2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监管局检查发现: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等相关程序将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思明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1.6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也未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而是迟至2013年12月24日才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等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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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1-11-01 |
标题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1]1524号 |
批复原因 | 问询函就公司投资红旗股份事项,要求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补充说明:1、详细分析红旗股份评估增值的原因;2、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对该投资事项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以及投资事项的决策依据;3、分析该投资事项的必要性。 |
批复内容 | 按问询函要求,公司回函的主要内容:1、分项目详细说明了红旗股份评估增资情况及增值原因;2、从红旗股份所处行业发展概况、红旗股份历史沿革、资产经营状况及优劣势分析等角度描述了对投资红旗股份的可行性论证过程及投资决策依据;3、从红旗股份所处行业状况、红旗股份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及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分析了该项投资的必要性。此外,公司还提供了《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企业价值评估说明》(〔2011〕榕联评字第264号)、《投资控股红旗股份可行性分析报告》两个文件作为回复文件附件。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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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1: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仅限于现场会议,没有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除外),不利于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问题2:公司监事会个别会议记录不够完整。
问题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未及时进行修订。
问题4:公司需在下一期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建立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并制定制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
批复内容 | 2008年6月以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2008〕27号文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8]22号)的规定,对本公司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来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细致的跟踪和自查,确实有效地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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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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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8 |
标题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07]45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仅限于现场会议,没有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除外),不利于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2.公司监事会个别会议记录不够完整。
3.《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未及时进行修订。
4.公司需在下一期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建立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并制定制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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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以本次治理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以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基础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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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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