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1-04 |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3条第1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1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5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6-01-04 |
| 标题 | 关于对张建春、戚程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5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2-31 |
| 标题 | 珠城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3条第1款、第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1款、第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5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 |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5]342号、[2025]34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1%,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12-31 |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第4.2.2条、第5.1.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71号 |
| 批复原因 | 2025年4月25日至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1%,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