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8 |
标题 | 公司收到福中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文关决字(2020)0479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净重为13,350千克,实际为12,000千克,其余与申报相符 |
批复内容 | 福中海关对发行人处罚决定如下: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
处理人 | 福中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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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2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持有盛弘股份股票比例由10.94%减少至5.18%,累计变动比例为5.76%。在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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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0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肖学礼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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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盛弘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肖学礼先生于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7638%,累计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
批复内容 | 肖学礼先生在知悉违规事项发生后,立即停止了股份减持行为,委托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致歉公告。经公司了解,肖学礼先生并非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系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理解不充分,导致了本次违规交易行为。肖学礼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立即对相关法规进行学习。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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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5号 |
批复原因 | 李晗: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董事期间,你的配偶丁利芹、女儿李若璧于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盛弘股份股票10.72万股,累计卖出盛弘股份股票3.6万股。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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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晗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32号 |
批复原因 | 李晗: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董事,你的配偶丁利芹、女儿李若璧于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盛弘股份股票10.72万股,成交金额257.93万元,累计卖出盛弘股份股票3.6万股,成交金额96.44万元。上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需遵守并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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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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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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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7 |
标题 | 盛弘股份:关于独立董事非因本公司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
批复原因 | 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东方网力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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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晗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3号 |
批复原因 | 李晗:
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或“公司”)董事,你的配偶丁利芹于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1,700股,金额合计57.39万元。盛弘股份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丁利芹买入盛弘股份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你作为盛弘股份董事,未督促你的配偶遵守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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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22 |
标题 | 盛弘股份:关于董事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李晗先生配偶丁利芹女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0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5,600股,交易金额为886,023元,交易均价为24.89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0%。 |
批复内容 | 1、本次交易虽然处于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十日的窗口期内,但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本次李晗先生的配偶丁利芹女士的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2、李晗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丁利芹女士本人也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李晗先生及其配偶丁利芹女士就本次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李晗先生及其配偶丁利芹女士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会要求李晗先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配偶的督促和股票账户管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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