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5-03-31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35号 |
批复原因 |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存在存货减值计提不准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及时不审慎、个别会计科目列报不规范、募集资金变更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部分合同签署不规范等问题,其中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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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5-03-28 |
标题 | 富满微: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35号 |
批复原因 | 存货减值计提不准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及时不审慎、个别会计科目列报不规范、募集资金变更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部分合同签署不规范等问题,其中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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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0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255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磊、吴泽娜、徐强、陈姝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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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20 |
标题 |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16号 |
批复原因 | 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转让股票。 |
批复内容 |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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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8,802,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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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3 |
标题 |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8,802,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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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03 |
标题 |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720233—3号、证监调查字007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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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25 |
标题 | 富满微:关于公司监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李志雄先生的配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志雄先生及其配偶周素梅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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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关于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晶(香港)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股东,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因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导致持股比例由40.13%降至33.62%,变动比例达6.51%。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富满微股份,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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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出具意见,在2020年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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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6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依法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并就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承担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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