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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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4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20日上午,上海南土管理的诚品一号和沃土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入两笔“星云股份”合计18,000股后,其管理的上述16只基金累计持有“星云股份”6,778,400股,持股比例达到5.0062%,超过5%。上海南土未及时作出信息披露,亦未停止交易“星云股份”,继续通过其管理的上述基金(其中五色土一期、五色土三期、沃土一号、沃土七号和东方赢家沃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交易)交易“星云股份”。   截至2020年8月31日,上述基金买入“星云股份”股票213.81万股,买入金额达65,383,400.50元,卖出“星云股份”股票57.41万股,卖出金额达17,880,490.00元。2020年8月31日,上海南土累计持有“星云股份”8,342,400股,持股比例达6.1613%。
批复内容一、对上海南土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8,387.92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对上海南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晓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3
标题关于对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1年8月17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29号
批复原因易军:   经查,你担任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股份)监事期间,你配偶杨丽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累计买入星云股份股票300股,卖出星云股份股票3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8
标题星云股份:关于监事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杨丽女士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其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如下:杨丽女士于2021年6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买入价:30.69元/股,成交金额9,207.00元;杨丽女士于2021年7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卖出价:41.00元/股,成交金额12,300.00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易军生先生及其配偶杨丽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有关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杨丽女士本人操作,系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发生后,杨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易军生先生及其配偶杨丽女士承诺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易军生先生及其配偶杨丽女士现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杨丽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41.00元/股×交易数量300股—买入价30.69元/股×交易数量300股=12,300.00元—9,207.00元=3,093.00元。3、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督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管理各自的证券账户,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4、公司将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力度,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4
标题关于对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6号
批复原因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星云股份股票,直至2020年9月1日才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6号。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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