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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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07
标题关于对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投资”)在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超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016年12月10日,弘毅投资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提示性公告》,称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减持芒果超媒股份不超过7,227,356股。截至2017年4月5日,弘毅投资实际减持芒果超媒股份3,787,356股。2017年4月5日,芒果超媒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并于2017年11月21日开市起复牌,芒果超媒股票停牌期间弘毅投资所披露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限已经届满。2017年11月22日,弘毅投资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芒果超媒股份3,440,000股,占芒果超媒总股本的0.8579%,减持金额合计79,796,407元,减持芒果超媒股份前没有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且未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芒果超媒,违反了弘毅投资作出的上述承诺。 弘毅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30
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快乐芒果青岛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31日涉税问题
批复内容合计被处以2,950元行政处罚。
处理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芒果文化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芒果文化因逾期申报
批复内容处罚50元。
处理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6
标题关于对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31
标题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青南国税简罚[2017]14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青南国税简罚[2017]1413号
批复原因快乐芒果青岛分公司未按期申报增值税
批复内容被处以50元行政处罚。
处理人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芒果影视北京分公司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罚款100元。
处理人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罚[2017]291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简罚[2017]2919号
批复原因因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600元,并要求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处理人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16
标题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湖南天娱因操作失误未按期报送发票开具数据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500元。
处理人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27
标题关于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所执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新材)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快乐购)2014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存货盘点记录不实。时代新材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项目组同一审计人员在同一天对公司风电事业部存放在株洲、湘潭、江西三地的风电叶片进行了实地盘点,而其他审计底稿中显示对湘潭等异地存货执行的是函证程序,而非实地盘点。 二、资产盘点记录不实。快乐购固定资产监盘底稿中显示“审计人员李××现场观察了两幅收藏品,确认其保存状态完好”,而固定资产抽盘表反映该资产盘点系由项目组成员张××完成。 三、部分银行函证签名不实。快乐购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项目组成员陈××、蔡××对6份银行函证和9份关联方函证分别执行了亲自跟函审计程序。经查,《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南路支行进行函证(跟函)程序的备忘录》中陈××的签名与《直接至关联方进行函证程序(跟函)的备忘录》中陈××的签名笔迹不符;《北京银行的函证(跟函)程序备忘录》中说明是由蔡××执行亲自跟函审计程序,但该备忘录中签名却是Peter。 四、部分银行证据来源不实。快乐购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道格投资等2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由项目组成员张××在2015年1月10日获取的;北京快乐的狗等5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由张××在2014年1月14日从北京、上海、长沙获取的。经查,2015年1月10日系周六,银行不在周末办理对公业务,而张××一人在1月14日一天内分身跨省三地且能即时办结银行查询事项更有悖常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10-27
标题关于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徐璐、黄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作为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资产盘点记录不实。固定资产监盘底稿中显示“审计人员李××现场观察了两幅收藏品,确认其保存状态完好”,而固定资产抽盘表反映该资产盘点系由项目组成员张××完成。 二、部分银行函证签名不实。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项目组成员陈××、蔡××对6份银行函证和9份关联方函证分别执行了亲自跟函审计程序。经查,《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南路支行进行函证(跟函)程序的备忘录》中陈××的签名与《直接至关联方进行函证程序(跟函)的备忘录》中陈××的签名笔迹不符;《北京银行的函证(跟函)程序备忘录》中说明是由蔡××执行亲自跟函审计程序,但该备忘录中签名却是Peter。 三、部分银行证据来源不实。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道格投资等2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由项目组成员张××在2015年1月10日获取的;北京快乐的狗等5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由张××在2014年1月14日从北京、上海、长沙获取的。经查,2015年1月10日系周六,银行不在周末办理对公业务,而张××一人在1月14日一天内分身跨省三地且能即时办结银行查询事项更有悖常理。 此外,你们回复快乐购相关问题时,相继补充了发出函证快递单、公司财务人员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辩称北京三份银行函证、上海三份银行函证、关联方函证、部分《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等审计证据是由你所审计人员亲自跟函获取的,但上述文件再次证实相关审计证据系通过快递方式函证所得,而不是执行跟函审计程序获取。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15年10月3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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