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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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1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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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2-1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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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益环罚字[2021]4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成大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湖南成大在2019年11月将原料包装桶危险废物(HW49)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经营活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湖南成大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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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常环罚字[2020]8004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初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中心在常德市嘉山电排口取样检测,该取样监测报告显示嘉山电排口所排废水中甲苯含量超标。2020年11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津市开发区涉苯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湖南龙腾在2020年4月底、5月初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发生过甲苯泄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湖南龙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湖南龙腾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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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安环罚字[2019]1号、安环监违改[2018]305号 |
批复原因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15日、10月22日对利华制药进行了调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色度超过《河南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规定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利华制药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利华制药按照《安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8]305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 |
处理人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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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2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环罚字[2018]1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安环罚字[2018]19号 |
批复原因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1日、9月21对利华制药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1)责令利华制药按照《安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8]304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
处理人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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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2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环罚字[2018]2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安环罚字[2018]20号 |
批复原因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1日、9月21日对利华制药进行了调查,发现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出口有组织排放及污水处理站下风向和专项废水处理车间门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限值。 |
批复内容 | (1)责令利华制药按照《安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8]0417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 |
处理人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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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83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新”)和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制药”)分别于2018年1月和6月收到美国FDA的警告函,但你公司仅披露FDA对利华制药的警告函。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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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美国FDA进口警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制药”)于近日收到美国FDA的进口警示,该警示是美国FDA针对2017年12月11-14日利华制药原料药检查结果发现数据完整性方面的缺陷而出具的进口警示。 |
批复内容 | 根据此警示,利华制药被列入进口禁令66-40,利华制药生产的原料药暂时将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直至利华制药再次申请美国FDA检查并符合GMP要求。
利华制药决定聘请国际著名的GMP咨询公司来协助整改,并以此为契机,狠抓GMP管理,切实提高GMP管理水平。利华制药2016年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其2016年总营业收入0.8%;2017年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其2017年总营业收入的1.3%,上述进口警示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和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
处理人 | 美国F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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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31 |
标题 | 成大生物受到湖南安化县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处罚(安化国税稽罚[2017]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化国税稽罚[2017]11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成大生物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年期间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形,其中2014年度少缴税款55.09万元,2015年度少缴税款59.60万元,2016年度少缴税款33.98万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要求成大生物补缴税款合计154.67万元,并按照补缴税款金额的0.5倍处以罚款,即77.33万元。 |
处理人 | 湖南安化县国家税务局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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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31 |
标题 | 新鸿鹰生物受到常德海关的行政处罚(常关缉违字[2017]00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常关缉违字[2017]005号 |
批复原因 | 在2014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新鸿鹰生物在申报出口酶制剂生物产品时未按照实际货物体积来计算,而是以估算的体积来计算货代费,导致实际支付运保费与申报不符,常德海关认定新鸿鹰生物申报出口货物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新鸿鹰生物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理人 | 常德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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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09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少美,董事、董事会秘书周德荣未回避表决涉及自身薪酬的议案。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重大投资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参与竞拍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土地、地面建筑物、热电联产厂等相关资产,并于2016年1月11日与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1.3亿元,构成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但是公司延迟至2016年1月18日披露相关信息,且未披露标的资产抵押等权属风险。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管理层组织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针对《决定书》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公司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积极查找问题根源,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形成了相应的整改方案,现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整改计划进行了整改。2017年8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汇报。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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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7-14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3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少美,董事、董事会秘书周德荣未回避表决涉及自身薪酬的议案。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重大投资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参与竞拍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土地、地面建筑物、热电联产厂等相关资产,并于2016年1月11日与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1.3亿元,构成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但是公司延迟至2016年1月18日披露相关信息,且未披露标的资产抵押等权属风险。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陈少美、周德荣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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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14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少美,董事、董事会秘书周德荣未回避表决涉及自身薪酬的议案。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重大投资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参与竞拍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土地、地面建筑物、热电联产厂等相关资产,并于2016年1月11日与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1.3亿元,构成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但是公司延迟至2016年1月18日披露相关信息,且未披露标的资产抵押等权属风险。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广东证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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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11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助理丁思亮先生,因操作失误,于2017年7月6日以17.21元的成交均价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2017年7月7日以16.92元的成交均价买入公司股票400股。由于公司拟于2017年7月15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上述买入股票时间处于业绩预告前10日内,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次股票买入涉及金额较小,丁思亮先生亦没有提前获悉和公司2016年半年度业绩相关的任何财务信息或其他重要未披露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丁思亮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上述误购入股票六个月后且非窗口期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丁思亮先生承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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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3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公告了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6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的事后审核意见,本公司对问询函进行了专门回复并根据问询函回复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公司现结合深交所问询函内容就《重组报告书》修订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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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3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公告了《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4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事后审核意见,公司对问询函进行了专门回复并根据问询函回复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公司现结合深交所问询函内容就《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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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18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重组问询函的书面回复(二)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豫环罚[2014]65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6月11日对利华制药进行了检查,认为利华制药下列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其出具了豫环罚[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利华制药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和氨储罐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及有害气体。 |
批复内容 | 利华制药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6万元罚款并就处罚决定书所述的环境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经整改后利华制药向大气排放的气体已达到国家相关废气排放标准,不存在向大气排放恶臭及有害气体的情况。2014年12月19日,利华制药向安阳市龙安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废气治理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并恢复生产的申请》并已通过安阳龙安区环境保护局的验收,安阳龙安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利华制药调试运行。
利华制药于2014年9月收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65号),利华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对处罚决定书所述的环境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于2015年1月通过了安阳市龙安区环保局的整改核查。利华制药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检测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
处理人 | 安阳市龙安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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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1 |
标题 | 全资孙公司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通环罚字[2014]第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发行人全资孙公司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丰”)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科益丰的说明,在发行人2015年收购新合新70%之股权前,即2014年6月受到了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为:因科益丰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氨氮浓度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规定的三级限值,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6月向科益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罚字[2014]第4号)。 |
批复内容 | 就此对科益丰处以行政罚款54,637.6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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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1 |
标题 | 溢多利:关于重组问询函的书面回复(一) |
相关法规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文件批号 | 通环罚字[2014]第43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6月向科益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罚字[2014]第43号),系科益丰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氨氮浓度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规定的三级限值。 |
批复内容 | 新合新子公司科益丰曾于2014年6月收到了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罚字[2014]第43号),被处以罚款54,637.60元。科益丰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对处罚决定书所述的环境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于2015年5月通过了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的整改核查。新合新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检测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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