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 30031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8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9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0
标题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8-0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批号深证监决[2022]122号
批复原因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善和内部控制管理薄弱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3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15
标题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以现金方式收购振发能源持有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100%股权。根据华源新能源与振发能源签署的《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振发能源承诺金昌振新2020年净利润为4,941.56万元。珈伟新能2021年4月8日披露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金昌振新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7.53万元,依据《补充协议二》,振发能源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偿4,914.03万元现金。珈伟新能于2021年5月11日通知振发能源履行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9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称因国电光伏名录申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国电光伏相关资产计提减值。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30
标题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90号
批复原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4月8日披露减持计划,你公司因所持质押股份触及违约处置情形,将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8,242,838股珈伟新能股票,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1%。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珈伟新能股份1,140,900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0.14%,成交金额572.37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30
标题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5号
批复原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因所持质押股份触及违约处置情形,你公司将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1,200万股珈伟新能股票,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1.46%。2021年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珈伟新能股份229,600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0.0279%,成交金额203.9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30
标题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6号
批复原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1月22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因所持质押股份触及违约处置情形,你公司将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8,242,838股珈伟新能股票,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1%。2021年3月4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2021年2月8日至2月19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珈伟新能股份1,664,500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0.2%,成交金额954.76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1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孔贤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5
标题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1月15日、4月28日、8月8日和11月10日,灏轩投资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披露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2020年1月15日至1月17日、5月12日至5月22日、8月10日至8月14日、11月9日至11月30日,灏轩投资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分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673.76万股、803.8万股、494.34万股和707.61万股,累计减持股份2,679.51万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3.22%,涉及金额约12,010.04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均不足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7
标题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切实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0-15
标题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2015年8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及上海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投资”)持有的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100%股权。振发能源、灏轩投资与珈伟新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承诺华源新能源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890.64万元、33,457.09万元及36,614.42万元,如华源新能源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振发能源、灏轩投资应以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华专字〔2019〕第410028号),华源新能源2017年追溯调整后净利润为34,703.89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振发能源应补偿股份数量为4,488,837股,折合金额为2,289.56万元。 珈伟新能于2018年8月以现金方式购买振发能源持有的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振新”)100%股权。振发能源与珈伟新能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承诺金昌振新2019年至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8.79万元、4,941.56万元、5,037.20万元,如金昌振新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振发能源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昌振新西坡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295号),金昌振新2019年实现净利润-2,424.9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振发能源应补偿金额为1,986.11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振发能源仍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8-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14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不符合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 三、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8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8
标题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6号
批复原因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2016年6月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你公司持有的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100%股权。你公司与珈伟新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国源电力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应以你公司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 国源电力2016年至2018年累积实现净利润15,718.47万元,未实现累积承诺净利润。你公司应补偿股份数量为15,328,348股。珈伟新能于2019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股份补偿的书面通知,你公司未按约定在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补偿,直至2020年4月23日才补偿完毕。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9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3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0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公司签署电动车锂电池销售合同的公告》,你公司的子公司珈伟龙能固态储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龙能”)与无锡中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莹工贸”)签署《关于电动车电池系统购销合同》,中莹工贸拟从珈伟龙能采购电动车锂电池20万只,合同金额为43,200万元,双方约定将在一年内完成全部产品交付。你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上述合同已履行金额仅为41万元。你公司2019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合同执行缓慢主要由于2018年中莹工贸运营资金缺乏、产品尚未通过国家3C认证,存在因中莹工贸不能在合同期内解决资金和资质问题无法全额履约的风险。你公司在合同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超过产品交付期限时也没有及时披露未能如期交货的原因和进展情况,直至2020年2月7日才披露终止相关合同的进展公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2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0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6号
批复原因珈伟新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童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丁孔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
批复原因珈伟新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三、关联方振发集团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四、对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丁孔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5号
批复原因珈伟新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三、关联方振发集团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四、对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7-04
标题珈伟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3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电力销售返利款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四)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 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三、关联方振发集团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四、对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苑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2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2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01
标题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2
标题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4号
批复原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澄清公告,公告称经向你公司询证,你公司未与深圳投之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之家”)签署任何投资协议,且从未对其进行投资。7月16日,你公司再次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说明,对于6月15日成为投之家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毫不知情,未提供工商变更所需资料,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同意该变更。7月26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回复》称你公司于2018年6月与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蓝玉”)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代其持有投之家49%股权。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你公司持有投之家35.24%股份,同时为镇江富隆天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持有投之家64.76%股份)股东,且投之家的注册资本已由1,010万元增资为1亿元。   你公司在《回复》中提供的说明与7月13日对上市公司询证的回复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形,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1)你公司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是否与天富蓝玉就后续工商登记变更作出安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截至目前工商登记变更资料所盖公章的鉴定进展,《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代持比例与工商登记信息存在差异的原因,投之家的实缴资本情况,并结合前述事项说明代持是否真实有效,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结合《股权代持协议》相关约定、投之家工商登记信息等说明你公司是否需实际承担股东义务,如是,请结合主要财务数据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有能力支付相关或有负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8
标题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07号
批复原因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工商资料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投资”)持有深圳投之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之家”)35.24%股份,自2018年6月15日成为投之家的股东。你公司近日披露了《澄清公告》《关于股东有关投之家事件的说明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及灏轩投资从未参与投资投之家,灏轩投资未提供过投之家股东工商变更所需资料,也未同意该变更。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公告》称,投之家2018年6月15日股权变更的相关备案文件存在伪造嫌疑,灏轩投资将进一步寻求权威部门的认证,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详细情况以及“权威部门的认证”的具体内容。   2、6月中旬投之家发布《投之家获上市公司母公司4.09亿元B轮融资》平台公告称,投之家宣布获得上市公司珈伟股份母公司B轮融资,融资规模达4.09亿元,上市公司平台以2.11亿元收购原股东35.24%的股权,同时通过增资1.98亿元,获得19.76%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投之家总共55%的股权,获得平台控股权。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转载。请补充说明你公司、灏轩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知晓投之家2018年6月15日股权变更的时点,是否与投之家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已采取及将要采取的核查措施和法律手段。   3、请说明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情况,包括股权质押总数量、总金额、占其股份总额的比例及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投资投之家及其他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情形;并逐笔报备其股权质押的质权方、质押起止时间、股权质押融资金额、数量、占比、警戒线价格和平仓线价格,以及质押融资的用途,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6
标题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71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5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2月26日,你公司预计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5月4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申请股票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截至目前,你公司已停牌逾四个月,请你公司就问询函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请财务顾问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部对公司股票长期停牌的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票 赵哲民为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营业部员工,2012年2月25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自2014年6月27日起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的委托,使用“王某”账户交易股票,该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已全部清仓,期间该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9,203,091.79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19,510,265.35元,账户盈利307,173.60元(已扣除税费)。赵哲民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2015年3月26日至7月31日,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通过黄某涛向黄某借用证券账户并融资100万元,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黄某”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0,661,570.52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9,808,334.88元,期末持仓“珈伟股份”、“利德曼”、“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合计市值822,886.00元,期间账户亏损30,349.64元。 2015年1月25日,彭某云与路某强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将自己证券账户及其中的100万元资金借给路某强。2015年3月,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以向路某强支付月息1.1%为对价,取得了“彭某云”证券账户及其中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包括保证金在内,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赵哲民使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首次使用“彭某云”账户的时间为其2015年3月份交易“珈伟股份”时,该账户最后清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彭某云”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02,991.48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654,929.90元,盈利351,938.42元。 赵哲民向其表姐“袁某”账户出资,并使用该账户。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9日(该日后至调查结束日无交易),“袁某”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32,617.13.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488,542.57元,盈利80,431.20元(已剔除2013年9月26日前买入并于该日后卖出的股票对盈利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赵哲民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赵哲民借用“黄某”、“彭某云”、“袁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赵哲民违法所得402,019.98元,并处以1,206,059.94元罚款。 二、对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票 赵哲民为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营业部员工,2012年2月25日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自2014年6月27日起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的委托,使用“王某”账户交易股票,该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已全部清仓,期间该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9,203,091.79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19,510,265.35元,账户盈利307,173.60元(已扣除税费)。赵哲民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2015年3月26日至7月31日,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通过黄某涛向黄某借用证券账户并融资100万元,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黄某”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0,661,570.52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9,808,334.88元,期末持仓“珈伟股份”、“利德曼”、“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合计市值822,886.00元,期间账户亏损30,349.64元。 2015年1月25日,彭某云与路某强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将自己证券账户及其中的100万元资金借给路某强。2015年3月,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以向路某强支付月息1.1%为对价,取得了“彭某云”证券账户及其中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包括保证金在内,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赵哲民使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首次使用“彭某云”账户的时间为其2015年3月份交易“珈伟股份”时,该账户最后清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彭某云”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02,991.48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654,929.90元,盈利351,938.42元。 赵哲民向其表姐“袁某”账户出资,并使用该账户,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9日(该日后至调查结束日无交易),“袁某”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32,617.13.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488,542.57元,盈利80,431.20元(已剔除2013年9月26日前买入并于该日后卖出的股票对盈利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赵哲民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赵哲民借用“黄某”“彭某云”“袁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哲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1
标题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0号
批复原因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股份”)于2015年11月18日披露了《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0号)。
批复内容根据深交所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0号)的要求,珈伟股份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和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师”),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1
标题珈伟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1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发了《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1号)文件。
批复内容公司已就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反馈,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日开市起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2-27
标题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3]8号
批复原因(一)董事会运作有待规范 (二)部分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三)会计政策变更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规范运作是一项需要公司长期坚持的工作。深圳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努力提高“三会”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公司将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10
标题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2]2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对于公司存在的2012年第一季度销售及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将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批复内容现决定:1、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0月9日9时携带有效的证件到我会接受监管谈话;2、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2年11月9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