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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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8
标题飞利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4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 2.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24]4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前期公告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并导致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0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日卖出3,782,0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15,468,380元,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1日买入1,8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7,168元,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丛存、廖家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06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充分执行与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相关的控制测试;二是风险评估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三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程序实际未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四是部分重大错报风险识别与认定相关记录前后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审计程序不充分,部分组成部分底稿中未记录针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所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情况。 二是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应收账款核销的合理性。公司将部分已涉及诉讼的债权沿用原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将个别长期应收款转入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并按转入之日起重新计算账龄、将个别仍在司法诉讼环节的应收账款核销,你们在相关审计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前述做法的合理性。 三是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公司存货减值测试不完整、未完全按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等问题。 四是未按既定审计计划编制销售成本倒轧表,亦未修改审计计划。 五是在执行商誉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管理层专家工作结论用作审计认定的适当性。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12
标题飞利信:关于公司董事长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杨振华先生因误操作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杨振华先生已认识到该等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杨振华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1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125号
批复原因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一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有误;二是个别应收账款直接核销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对部分仍处于诉讼过程中,尚不属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直接予以核销。由此导致相关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3.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将部分长期应收款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导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列示不准确;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长期应收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4.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如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摊销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子项目,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相关款项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子项目。5.部分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公司在内部记录项目已完成,且收到回款时确认收入,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11
标题飞利信: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杨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批复内容在配合调查期间暂无法履行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责
处理人相关部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7-07
标题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21号
批复原因陈剑栋、陈建英: 经查,你们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协议,协议中承诺协助飞利信子公司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东)对外承接工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你们应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超过1亿元的销售收入,毛利率不低于15%,如该销售收入或预期收益未达目标,则你们应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但2021年度你们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的销售收入未达到1亿元,且未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23
标题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5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飞利信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飞利信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你所持飞利信股份于2021年11月11日减少3,97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你在2021年度合计减持5,858.92万股,占年初本人持股总数的33.80%,违反了前述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23
标题关于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17日,飞利信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被动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杨振华于2021年8月1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48.83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31%。飞利信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杨振华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飞利信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2021年11月12日,飞利信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杨振华所持公司股份于2021年11月11日减少3,97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杨振华在2021年度合计减持5,858.92万股,占其年初持股总数的33.80%,违反了杨振华在飞利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飞利信: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1]第1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2
标题关于对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8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1日,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飞利信股票,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18.08%,累计变动比例为8.59%。你们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2
标题关于对石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8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张丽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11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11
标题飞利信: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石权先生的配偶张丽女士于2021年7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全部卖出。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石权先生和张丽女士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5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9号
批复原因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5%以上股份,在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合计持有飞利信股份比例由26.67%下降至18.08%,累计变动比例达到8.59%,其中3.36%的股份变动为2021年10月18日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被司法拍卖股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们在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飞利信股份,直至2021年10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6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邓世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02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10日,飞利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2.4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丽水项目”)。2018年5月22日,飞利信与全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1.97亿元。2018年5月28日,飞利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天云动力预付工程款1.18亿元2018年5月至6月,天云动力与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航”)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包合同》,合同总额1.25亿元。2018年5月28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借资金1.05亿元。2018年5月29日至6月19日,天云动力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中泰航支付预付款1.05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中泰航拆回资金。2018年6月25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年6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2.33亿元,飞利信支付给天云动力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 天云动力是飞利信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天云动力在收到飞利信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批复内容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0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1-23
标题关于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8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100%股权,你等4家公司作为东蓝数码主要股东,承诺东蓝数码2014年度至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5050、5950万元。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东蓝数码2016年未完成业绩承诺,你等4家公司应支付现金补偿款18,398.76万元。截至目前,你等4家公司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等4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飞利信:关于董事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石权先生的配偶张丽女士于2020年10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次日进行了全部卖出,导致出现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1、上述行为发生后,张丽女士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上述所得收益864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 3、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4、公司将逐步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培训范围及培训力度,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6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1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3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涉及需披露的事项请先行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2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8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0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5号
批复原因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许莉: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晚间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66%。经核实,你公司在2018年7月下旬已经获悉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被司法冻结并通知了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事项的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11.11.5条的相关规定;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在获知股份冻结情况后未及时配合你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0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2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2018年7月23日查询股东名册时,发现控股股东杨振华、曹忻军等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其中,杨振华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3.29%,曹忻军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46%。你公司直到2018年10月24日取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财产通知书后,才公告上述控股股东持股被冻结事项。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重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杨振华、许莉)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20号
批复原因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8年7月23日查询股东名册时,发现杨振华、曹忻军等二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其中,杨振华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3.29%,曹忻军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46%。公司直到2018年10月24日才披露上述股东持股被冻结事项。
批复内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杨振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二人重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15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7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7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月12日前将书面说明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关于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名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于2015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控”)、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众元”)、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乾元”)和其他14名股东持有的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100%股权。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作为东蓝数码的主要股东,与飞利信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约定东蓝数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000万元,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对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东蓝数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45.31万元,低于相关业绩承诺,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应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补偿飞利信22,218.76万元。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书发出之日,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持有的飞利信股份已质押无法进行股份补偿,同时拒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诚实守信,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8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7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你公司拟以7800万元的价格将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达”)60%的股权出售给关联方飞利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投资控股”)。2017年2月27日,你公司以7800万元的价格从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天亿达60%的股权,收购后不足一年就转让给关联方。我部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8
标题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4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的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未能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四家对手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2017年6月6日,你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截至目前,尚未作出裁决,我部对东蓝数码的经营情况和业绩承诺补偿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飞利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1号
批复原因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或“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披露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并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1 号),要求公司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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