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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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1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天津贝思特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劳监字[2018]第001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劳监字[2018]第0018号
批复原因天津贝思特因超过规定时间加班。
批复内容决定对天津贝思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200元
处理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2
标题佛山市三水申贝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罚字[2018]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三)市监罚字[2018]5-6号
批复原因佛山三水申贝工作疏忽,未按时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决定对佛山三水申贝从轻处以罚款 10,000 元。
处理人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批复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相关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7]4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招商证券—招商银行—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研究顾问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间,吴刚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吴刚操作开立于华融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谭某”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具体内容见下表),获利948.02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谭某”,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批复内容吴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上海贝思特电气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关缉违字[2017]03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外关缉违字[2017]034号
批复原因贝思特委托上海济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将厅门装置商品编号84798999.90错误地申报为商品编号8431310090。
批复内容决定对贝思特处以罚款15,000元。
处理人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9
标题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64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不规范: 1)部分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中,未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参会,但未见授权委托书;部分授权委托书既未载明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也未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部分董事会会议决议载明投票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不全面,未包含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2、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 3、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了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得到了切实的整改。此次活动也增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工作,随着业务的开展一直在不断补充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会对不成熟的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不定期对公司的治理进行审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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