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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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79号
批复原因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83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78号
批复原因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3
标题金通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79号、[2023]178号、[2023]183号
批复原因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张建华、季伟、朱军、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我局决定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2
标题金通灵: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2
标题金通灵: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1-02
标题金通灵: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5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2
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1
标题金通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23]12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27
标题金通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0
标题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5
标题金通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7年7月28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季伟与徐军涛、沈庞福两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季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王朝内幕交易“金通灵”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06.13元,并处以869,506.13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批复原因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收到贵单位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及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9
标题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标题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9
标题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伟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5号
批复原因季伟:   你作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董事长,于2018年2月1日披露增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季维东合计增持金通灵股份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6月19日,你共买入金通灵股票817,600股,在买入过程中因误操作卖出86,9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5
标题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标题上海工锅收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第2020170304号”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第2020170304号
批复原因上海工锅对从事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喷漆作业未在封闭空间中进行。
批复内容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就上海工锅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5-10-08
标题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冯兰江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儿子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2.51元,减持金额为2,251元,目前冯兰江尚持有公司股票400股。冯兰江先生于2015年9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又于2015年9月28日卖出100股,结果导致其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减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金振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配偶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3.06元,增持金额为2,306元。金振明先生在此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前6个月内买卖过公司股票,目前持有公司股票为100股。 上述增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批复内容冯兰江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金振明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1
标题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13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二)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三)内控制度执行有待加强 (四)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尚未设立专门法律部门或法务专员。 2、公司财务核算上存在凭证记录要素不全,如无记帐人、核准人签章,凭证附件数量记载不准确,凭证装订封面无签章等,且有3家子公司财务部门只配备了总账会计和出纳2名财务人员。 3、公司目前尚有1项商标权、4项专利权的注册人为公司前身南通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或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尚未变更为江苏金通灵机风股份有限公司。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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