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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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6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问题3、5、7、1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对问题4、8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23年6月9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363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长信科技认购比克动力新增注册资本,持有比克动力增资扩股后10%股权。根据各方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比克电池承诺比克动力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并约定若比克动力未完成业绩承诺,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在股东权益上给予长信科技补偿。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绩效评价专项审计报告》(亚会C咨字(2020)0044号),比克动力2018年实现净利润4,479.1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公开披露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内容,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补偿金额为11,552.08万元。2020年3月30日,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比克电池需在2020年7月20日前向长信科技支付不低于20%的业绩补偿款,余下部分在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补偿长信科技,但比克电池仅累计支付业绩补偿款800万元,未能按期支付完毕业绩补偿款。2021年11月,长信科技与比克电池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股权转让协议》),将业绩补偿方式变更为股份补偿,比克电池拟将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的比克动力1.048984%的股权转让给长信科技以支付业绩承诺剩余补偿款,并约定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2022年4月18日,长信科技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认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作为共同业绩补偿方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长信科技履行相关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截至目前,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仍未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手续,仅比克电池累计向长信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800万元,剩余10,752.08万元尚未支付,比克电池、比克动力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1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4月7日5点42分,公司第三事业部北厂区减薄五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开展事故抢险,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扑救下,及时将火灾扑灭。
批复内容由于火灾现场发现早、处置得当,员工撤出及时,火灾未波及其他厂房和设备,也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原因消防部门正在调查确认中。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7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3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07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1月11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公司董事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姚卫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批复内容姚卫东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处理人安徽省纪委监委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9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0号
批复原因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信科技”)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0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说明答复如下。
处理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8
标题关于天津美泰受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静公(大丰)行罚决字[2017]905号
批复原因天津美泰因购买硝酸用于生产,但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备案,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批复内容处以天津美泰0.2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04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3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直通披露重组预案。我部于3月15日向公司发出了第一次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5号),要求公司于3月22日前回复我部。你公司称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的核实、查证工作尚未完成,多次延期回复,直至4月21日才正式回复我部。我部于4月25日就回复中的相关问题向你公司发出第二次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要求公司在5月3日前回复我部。5月3日晚间,你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鉴于二次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情况需核实、查证,并需独立财务顾问等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因此,公司将延期回复二次问询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快对有关问题的核查,尽快回复我部函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办理股票复牌,切实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
批复原因我部对你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你公司对我部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5号)的回复进行了事后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嘉宇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宇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彭建平,其在创业初期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3人系彭建平亲属)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并进行股票交易。随着嘉宇实业的发展壮大,彭建平指示成立证券投资部,并开始借用卜某等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2012年5月以来,嘉宇实业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万马股份”“长信科技”“奥维通信”“白云山”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累计亏损199,040,920.38元。嘉宇实业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决策人是其实际控制人彭建平,具体事务由该公司证券投资部员工经办。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嘉宇实业利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彭建平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嘉宇实业在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对我会调查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处罚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 二、对彭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5
标题关于深圳德普特受到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圳关缉违告字[2016]45190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17日,深圳德普特申报进口“平板电脑用液晶显示模组”,其填报的商品编码为8473309000。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与申报相符,但该商品含有驱动电路板,不带有解码板,未构成专用零件的特征,其商品编码应纳入税号9013803090,漏缴税款7.63万元。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3.82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深圳湾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关于深圳德普特受到皇岗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皇关缉一决字[2016]0258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4日,深圳德普特持53072016I000089954号、53072016I000089955号共两份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配件等货物一批,经皇岗海关查验,53072016I000089954号报关单申报总毛重4,370公斤,实际总毛重2,370公斤,总毛重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0.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皇岗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8
标题关于深圳德普特受到皇岗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皇关缉一决字[2016]0279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9日,深圳德普特持53072016E000096075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用液晶显示模组货物一批,该单申报总毛重1,258千克,实际总毛重1,746千克,货物毛重申报与实际不符,其余与申报相符。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0.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皇岗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7
标题关于赣州德普特受到沙头角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沙出关违字[2016]0013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6日,赣州德普特委托深圳市泰利亨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员申报的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申报相符,申报商品编码为8473309000。沙头角海关认定,该商品为不含液晶屏的12英寸触摸屏,用于平板电脑,应归入商品编码8471609000。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0.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沙头角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9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亚真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2014年11月10日减持前,东亚真空为持股达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比例18.485%的股东。东亚真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减持“长信科技”2,26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4.3994%,于2014年11月13日减持“长信科技”52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0123%,于2015年4月13日减持“长信科技”735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2738%(由于长信科技于2015年4月10日非公开发行6,330.48万股,按照2015年4月13日减持时点计算长信科技已发行股数),于2015年4月15日减持“长信科技”535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0.9272%,于2015年4月16日减持“长信科技”1,00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733%,2015年4月22日减持“长信科技”2,00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4662%。 上述交易累计减持股份7,05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2.8121%。其中,在2014年11月13日15时06分31秒减持220万股后,东亚真空累计减持比例超过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 东亚真空减持“长信科技”两次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东亚真空于2014年11月13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长信科技”,累计减持股份占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2.8121%,东亚真空减持“长信科技”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44,814,897股,违法减持金额为956,590,452.05元。 李焕义作为东亚真空的董事长、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东亚真空违法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东亚真空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减持让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东亚真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予以警告。 三、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40万元。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东亚真空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6宗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真空)违法减持“长信科技”44,814,897股,违法减持金额956,590,452.05元。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东亚真空处以30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3
标题关于深圳德普特受到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文件批号文关缉字[2015]2377号
批复原因深圳德普特在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平板电脑用液晶显示模组等商品共有19票报关单漏报运杂费;此外,012255756、451176237两份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8473390900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90138030,商品编码归类不实。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0.16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文锦渡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对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拟处罚金额30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4
标题长信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5号
批复原因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2015第165号)。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问询函及时予以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认真核查,已按照相关要求对问询函及时予以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7
标题关于深圳德普特受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文件批号深公宝(消)行罚决字[2015]第15669号
批复原因深圳德普特食堂一层储物室烟感出现故障,消防设施、器材一项未保存完好有效不能当场改正。
批复内容处以深圳德普特0.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建南、陈彬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杨建南内幕交易情况 三、陈彬辉内幕交易情况 我局认为,杨建南、陈彬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较频繁联系,当事人的股票交易操作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出现明显异常,而当事人并未对交易理由提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杨建南、陈彬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杨建南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陈彬辉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安徽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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