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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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0
标题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3-17
标题回天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批复内容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处理人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07
标题泗阳荣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泗阳县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处罚0.08万元
处理人泗阳县税务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2
标题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13
标题回天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董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9]27号、湖北证监局[2019]28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曹洪俊:你作为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6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850万股,减持导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6.86%降至4.83%。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回天新材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刘鹏:你作为回天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10,000股,成交金额约8.5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4
标题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曹洪俊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72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9年6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85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本次减持后,你持有回天新材股份的比例由686%下降至483%,减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在卖出回天新材股份至5%时,你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回天新材股份,且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回天新材:关于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鹏先生的家属于2019年5月15日,因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刘鹏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股,成交均价为8.5元/股,成交金额85,000元。 本次减持前,其持有公司股份16,512,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本次减持后,其持有公司股份16,502,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 刘鹏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违反了控股股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本人承诺自2018年11月8日起一年内,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回天新材股票。”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公司在获悉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刘鹏先生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其股份,审慎操作,严格遵守作出的相关承诺。刘鹏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4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4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4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1-03
标题回天新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鄂证监公司字[2014]1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4]1号)。 2013年11月4日至11月12日,湖北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涉及的问题和公司采取的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3、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4、对外报送信息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对关注函问题已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3-08
标题回天新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8号
批复原因2013年3月7日公司监事金燕的配偶许宏林于二级市场卖出回天新材股票18,181股,由于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许宏林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批复内容监事金燕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公司被湖北省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2-02-24
标题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2]第3号
批复原因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创投”)系持有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鹏创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于 2011年1月10日解除限售。 大鹏创投于2012年2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94,500股,均价18.57元/股,最高价18.63元/股;2012年2月21日,因大鹏创投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买入本公司共49,500股,均价18.71元/股,最低价18.68元/股,最高价18.77元/股,构成短线交易;2012年2月21日,大鹏创投卖出公司股票165,500股,成交均价18.7元/股。大鹏创投的上述买入操作失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告知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公司也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教育监督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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