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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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彬)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当事人朱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彬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账户 “朱彬”“朱某宏”和“林某丽”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朱彬实际控制并使用。其中朱某宏、林某丽是朱彬的父母,账户组内的资金主要为朱彬所有。账户组所使用的交易终端在中泰证券宁波江东北路营业部大户室,与账户组交易资料核对一致,并由朱彬予以确认。 二、朱彬交易“特力A”情况 2015年9月14日,朱彬在交易“特力A”过程中,通过大额封单致股价涨停,后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又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方式,导致“特力A”的委托量数据失真,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5年9月14日10:24,账户组在前一刻成交价为23.41元的情况下,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特力A”2笔共1,500,000股,全部成交。申买量占同向同档位市场申报总量比重的100%,是申报前一刻1档申买量800股的1,875倍,是申报前一刻1至5档申买量4,100股的365.85倍。 当日10:51至11:18,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5笔共3,000,000股,其中成交80,965股,其余申买在11:18至11:20期间全部撤单。11:23:33,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500,000股,9秒后全部撤单。13:40:33,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300,000股,4秒后全部撤单。13:45:50,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200,000股,于13:49:24全部撤单。13:52:28,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300,000股,成交43,900股,其余申买于13:59:12撤单。账户组上述9笔申买合计4,300,000股,8笔撤单合计4,175,135股,撤单比例为97.10%,其中有6笔撤单率为100%,另2笔撤单率为94.75%、85.37%(撤单时正在成交);申买、撤单间隔最短时间为4秒;11:23开始,账户组在之前申买全部撤单的情况下,4次申买又撤单,放弃时间优先性,以降低成交可能性。 9月15日9:32至9:36,账户组在24.35至25.49元的价格区间内申卖“特力A”9笔共254,865股,全部成交,获利335,271.2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彬2015年9月14日利用资金优势将股价封至涨停,后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又虚假申报,影响“特力A”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彬违法所得335,271.24元,并处以1,005,813.72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1
标题特力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4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司”)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本公司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并回复。现将相关问题及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披露《关于出售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43%股权的公告》,你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参股子公司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43%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不再持有兴龙公司股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上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17年12月19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标题特力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33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3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33号
批复原因我部在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批复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5
标题特力A:对《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21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21号)。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要求,本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4-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林、吴峻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鑫富盈、吴峻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一)中鑫富盈控制使用“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 “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四川信托—宏赢八十三号”、“四川信托—宏赢153号”、“四川信托—宏赢206号”、“四川信托—宏赢152号”、“四川信托—宏赢二十一号”、“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五号”、“融通资本—兴融26号—中金富盈、中鑫富盈”、“西藏信托—鸿禧2号—中金富盈”、“厦门信托—犇牛一号—0021”等11个交易子账户由中鑫富盈作为投资顾问负责运营,李建林负责作出最终投资决策。上述账户交易存在一定的交易地址或交易硬件信息重合情形。李建林承认其实际控制上述账户。 (二)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等4个个人账户 “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曾某涛、罗某豪”、“粤财信托—菁英汇旺业资本8号—黄某牛、罗某钟”、“粤财信托—菁英汇湘财资本5号—吴峻乐、罗某、罗某2、陈某新、钟某年”、“华润信托—润金121号—罗某平”、“华润信托—润金155号—张某贤”、“华润信托—润金156号—郭某钦”、“陕国投·旺业10号—马某鹏”、“陕国投·厚榭一号—吴峻乐”、“中融信托—湘财资本—罗某红、罗某文”、“五矿信托—优配1号—郭某佳、陈某龙”等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邓某”、“陈某明”、“罗某豪”等4个个人账户由吴峻乐控制使用。账户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地址重合情形,部分账户与吴峻乐有资金往来。吴峻乐承认其控制上述18个交易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其个人电脑可以登录上述部分账户。 二、中鑫富盈、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 (一)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的情况 中鑫富盈、吴峻乐集中交易“特力A”和“得利斯”,在同一天交易同一支股票有38次,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或“得利斯”389次,其中以同样价格同样数量交易7次。吴峻乐承认共同交易,相关人员也证实双方合作交易涉案股票。 (二)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交易“特力A”的情况 1.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情况 7月10日至8月28日共有35个交易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连续大量交易“特力A”,且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8月26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33.59%。买入“特力A”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7月1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的48.94%。卖出“特力A”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8月26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的67.18%。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计买入“特力A”5,621.08万股,卖出5,614.89万股,买卖合计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15.28%,成交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吴峻乐持有“特力A”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从7月15日至8月25日,持股占流通股一直在5%以上。8月10日持股15.33%。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买入“特力A”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6个交易日。8月14日,买入“特力A”5,162,700股,成交金额24,600万元,占市场成交金额的33.24%。 2.在所控制账户组间交易的情况 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有18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7,117,337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5个交易日,8月7日达到15.32%。 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分别获利147,415,733.94元和173,544,302.74元。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交易“得利斯”的情况 1.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情况 7月20日至8月28日共有30个交易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得利斯”,且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8月24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35.49%。卖出“得利斯”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个交易日,即8月26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66.55%。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计买入“得利斯”92,180,100股,卖出91,516,100股,买卖合计占该股市场成交量12.28%,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7月20日至8月28日,持股数量占流通股超过5%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数的50%;持股数量占流通股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数的16.67%;其中8月24、25日持股量最高,均为4,916.50万股,占流通股的11.25%。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买入“得利斯”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有1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8月18日,买入“得利斯”10,233,470股,成交金额19,000万元,占市场总成交金额的42.70%。 2.在所控制账户组间交易的情况 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有9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得利斯”,占总交易天数的30%,总量达到30,444,004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得利斯”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个交易日,8月7日达到20.22%。 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得利斯”股票价格分别亏损33,511,721.12元和185,257,619.17元。 综上,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采用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了“特力A”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鑫富盈获利147,415,733.94元,吴峻乐获利173,544,302.74元;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采用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了“得利斯”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鑫富盈亏损33,511,721.12元,吴峻乐亏损185,257,619.17元。 中鑫富盈、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鑫富盈实际控制人李建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中鑫富盈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 二、对李建林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罚款。 三、没收吴峻乐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347,088,605.4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16
标题特力A:关于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5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监局在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管控较为薄弱,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对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法规、案例的学习。应切实加强和改进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并落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的董事会秘书处的作用,强化对内幕信息登记、报送、传播等控制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二、你公司应强化公众公司意识,对于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健全相关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针对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认真自查和梳理,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入分析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确定相关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 2016年1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特力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3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因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情形,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要求,本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特力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5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监局在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管控较为薄弱,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对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法规、案例的学习。应切实加强和改进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并落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的董事会秘书处的作用,强化对内幕信息登记、报送、传播等控制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二、你公司应强化公众公司意识,对于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健全相关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深圳证监局,并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和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1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月20日,特力A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给特力A下发了《特发集团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福利补贴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力A自2016年4月起停发所有退休人员福利补贴。特力A于2015年8月6日召开总经理第七次办公例会,决定自2016年4月起停发退休人员福利补贴,并于2015年9月冲减了长期应付职工薪酬账面计提余额,冲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及期间费用972万元,致使利润总额增加97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849万元。该事项产生的损益占特力A2014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1034万元的82%,占2014年三季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415.75万元的204%。但特力A迟至2015年10月14日才在三季度业绩预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本所认为,特力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和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特力A董事长兼董秘吕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特力A董事兼总经理丁辉、董事兼财务总监杨剑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特力A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秘吕航、董事兼总经理丁辉、董事兼财务总监杨剑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1
标题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35号
批复原因2011年7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35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2010年第1季度亏损120万元,2011年第1季度盈利30万元,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公告》,但是根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公司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增强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认识,提高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措施取得了成效,此后没有发生此类事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证监局巡检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会计方面的整改措施
批复内容 通过深圳证监局对公司的此次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此次检查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司董事会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规范经营运作行为,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7-31
标题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深圳证监局巡检所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字[2004]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存在问题;信息批露不及时;财务处理不合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于2004年6月7日至11日对我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7月7日向公司发出了深证局发字[2004]150号《关于要求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简称《整改通知》)。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对我司的巡回检查,在接到《整改通知》之后,立即组织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管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整改通知》,对《整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04年7月23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9-27
标题关于要求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文件批号深证办发字[2002]218号
批复原因公司独立性、公司章程存在问题;“三会”运作不规范;重大事项未及时批露
批复内容深圳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02年8月2日至6日对我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2002年8月22日向公司发出了深证办发字[2002]218号《关于要求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简称整改通知》)。
处理人深圳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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