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01 |
| 标题 | 亚世光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5]25号 |
| 批复原因 | 1、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3、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4、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5、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9-30 |
| 标题 | 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5]25号 |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二、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三、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四、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五、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9-30 |
| 标题 | 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JITAO)、贾艳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3.1条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71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一、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二、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三、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四、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五、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6 |
| 标题 | 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15号 |
| 批复原因 | 那松: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3 |
| 标题 | 亚世光电: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15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03 |
| 标题 | 亚世光电: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那环宇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那环宇先生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不熟悉相关规定所致,其交易期间未征询那松先生意见,亦未告知上述交易行为,系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那松先生不知悉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亦未告知那环宇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8 |
| 标题 | 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41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