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时

- 00295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6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02
标题ST金时: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江伟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知悉江伟先生之配偶冯馨燕女士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冯馨燕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实,江伟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冯馨燕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江伟先生及冯馨燕女士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江伟先生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钢、吴乃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16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二、内控测试存在问题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四、底稿记录和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五、审计意见方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23
标题金时科技:关于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7
标题金时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成环罚字[2019]14号
批复原因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金时印务调查发现金时印务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金时印务作出罚款4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金时印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金时印务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7]07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龙环罚字[2017]072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违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公同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7】07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龙环罚字[2017]073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