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毛莉)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毛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毛莉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毛莉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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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二、郭洪斌、钮昊晖共同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一)郭洪斌知悉内幕信息郭洪斌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月29日,郭洪斌分别与刘某涛、冯某微信通话,沟通众信旅游与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后续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郭洪斌持续参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二)“钮昊晖”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众信旅游”钮昊晖与郭洪斌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联络往来频繁,钮昊晖知悉郭洪斌在众信旅游任职和持股情况。“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2016年9月1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钮昊晖”渤海证券账户2021年2月8日开立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3月1日开立信用账户。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昊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与钮昊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昊晖使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郭洪斌利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继续持有“众信旅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与钮昊晖多次交流过“众信旅游”情况。2021年2月2日、3日,应钮昊晖要求,郭洪斌协调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提供最新的股东名册。2021年3月2日,经郭洪斌与钮昊晖商议、郭洪斌安排,3月4日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在公司与钮昊晖见面,向钮昊晖介绍“众信旅游”情况,郭洪斌在场。2021年2月4日至4月6日,“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买入“众信旅游”共计14,522,400股,买入金额合计97,510,160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亏损2,327,977.04元。“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钮昊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昊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郭洪斌、钮昊晖均掌握“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共同拥有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具体交易下单由钮昊晖操作。郭洪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并默许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前述账户交易“众信旅游”。2021年9月23日,郭洪斌与钮昊晖见面,二人在当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前删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三)账户交易特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郭洪斌与钮昊晖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立渤海证券信用账户,并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交易“众信旅游”,此前涉案账户均未使用过此种交易方式。 |
批复内容 | 一、对郭洪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钮昊晖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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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2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二、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情况郭洪斌与毛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2021年1月29日、2月7日、2月8日、3月8日二人有微信通话。2021年3月15日下午14:12,郭洪斌通过微信告知毛某“谈合并”,泄露内幕信息。毛某回复“那可大事”。2021年4月14日、5月28日、6月1日毛某与郭洪斌微信联络时多次谈及内幕信息所涉事项,5月27日郭洪斌得知毛某使用郭洪斌提供的借款买入“众信旅游”后,建议毛某继续持有。郭洪斌向毛某泄露内幕信息后,毛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众信旅游”。 |
批复内容 | 对郭洪斌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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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二、郭洪斌、钮昊晖共同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一)郭洪斌知悉内幕信息郭洪斌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月29日,郭洪斌分别与刘某涛、冯某微信通话,沟通众信旅游与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后续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郭洪斌持续参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二)“钮昊晖”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众信旅游”钮昊晖与郭洪斌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联络往来频繁,钮昊晖知悉郭洪斌在众信旅游任职和持股情况。“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2016年9月1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钮昊晖”渤海证券账户2021年2月8日开立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3月1日开立信用账户。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昊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与钮昊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昊晖使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郭洪斌利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继续持有“众信旅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与钮昊晖多次交流过“众信旅游”情况。2021年2月2日、3日,应钮昊晖要求,郭洪斌协调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提供最新的股东名册。2021年3月2日,经郭洪斌与钮昊晖商议、郭洪斌安排,3月4日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在公司与钮昊晖见面,向钮昊晖介绍“众信旅游”情况,郭洪斌在场。2021年2月4日至4月6日,“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买入“众信旅游”共计14,522,400股,买入金额合计97,510,160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亏损2,327,977.04元。“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钮昊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昊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郭洪斌、钮昊晖均掌握“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共同拥有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具体交易下单由钮昊晖操作。郭洪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并默许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前述账户交易“众信旅游”。2021年9月23日,郭洪斌与钮昊晖见面,二人在当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前删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三)账户交易特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郭洪斌与钮昊晖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立渤海证券信用账户,并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交易“众信旅游”,此前涉案账户均未使用过此种交易方式。 |
批复内容 | 对郭洪斌、钮昊晖处以4,0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郭洪斌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对钮昊晖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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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信披违法)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持股5%以上股东。郭洪斌与钮某晖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
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某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
2016年9月,钮某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钮某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
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某晖使用本人前述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2%。上述大宗交易的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郭洪斌利用“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继续持有前述众信旅游股票。
2021年1月4日,众信旅游根据郭洪斌提供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披露了郭洪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812.54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2%,减持后持股比例为7.84%。上述公告中披露的郭洪斌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郭洪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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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短线交易)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1号 |
批复原因 | 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与钮某晖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
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某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
2016年9月,钮某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钮某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
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某晖使用本人前述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2%。
2021年2月,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某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
郭洪斌与钮某晖共同拥有“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交易资金均由郭洪斌提供,钮某晖负责具体操作,亏损由郭洪斌承担,盈利由两人按约定分配。郭洪斌利用“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持有众信旅游股票。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众信旅游股票,累计卖出众信旅游股票8,710,935股,成交金额51,230,191.09元;累计买入众信旅游股票2,223,300股,成交金额11,279,892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郭洪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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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9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冯滨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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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9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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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4号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了《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并于2021年7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4号)(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协调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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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82号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滨:
经查,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冯滨控制的天津众信悠哉一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及时支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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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2 |
标题 | 关于对丁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80号 |
批复原因 | 丁小亮:
经查,你担任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王涓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28日至29日买入、卖出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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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在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丁小亮先生的配偶王涓女士于2021年4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于次日进行了全部卖出,导致出现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1、公司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与丁小亮先生核实,丁小亮先生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王涓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虽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但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王涓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3、丁小亮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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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21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郭洪斌先生母亲郭春爱女士因误操作,于2021年4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7,900股,其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郭春爱女士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郭洪斌先生的母亲,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经与郭洪斌先生确认,郭洪斌先生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母亲郭春爱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虽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但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经与郭春爱女士确认,本次误操作是在委托其亲属买入其他股票时,因拟买入股票的证券代码与公司代码相似,误将代码输入错误所致。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郭春爱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0元。
3、郭洪斌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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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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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2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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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37号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37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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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成都市旅游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旅行罚[2018]5号 |
批复原因 | 因将出境旅游线路推销、招徕、收取费用等事宜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成都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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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1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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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2 |
标题 |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上海分社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第262017049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分社因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旅游。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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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1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2号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2号)。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现对问询函及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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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5 |
标题 |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向甘肃分公司对甘肃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兰文旅罚字[2017]第008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分公司因开展不合理低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批复内容 | 被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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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1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8号 |
批复原因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信旅游”)于2017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逐项说明。现就《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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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4 |
标题 | 成都市旅游局向成都分公司对成都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旅行罚[2016]4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分公司因安排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出境旅游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旅游团队。 |
批复内容 | 被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成都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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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5 |
标题 | 众信旅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披露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6年3月7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18号)。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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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北京九州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旅罚[2016]4号、京旅罚[2016]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九州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联合旅游)发布了赴台游广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旅罚[2016]4号),九州联合被处以罚款25,000元、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旅罚[2016]5号),张磊作为九州联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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