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4 |
标题 | 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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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5 |
标题 | 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8号 |
批复原因 | 1、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会计差错更正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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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4月至12月,奥佳华通过支付在建工程款的形式,违规向奥佳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达”)提供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150万元,占奥佳华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截至2021年9月底,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 |
批复内容 | 一、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五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卫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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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5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杨镇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1]42号 |
批复原因 | 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未对异常现金交易保持关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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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09 |
标题 | 奥佳华: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1]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
2、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 |
批复内容 |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邹剑寒、李五令作为奥佳华控股股东,且邹剑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苏卫标作为奥佳华财务总监,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巧巧作为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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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7 |
标题 | 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唐志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1号 |
批复原因 | 唐志国:你于2020年7月1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37,485元。同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奥佳华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35,580元。你作为奥佳华公司董事,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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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
标题 | 奥佳华受到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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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01 |
标题 |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延长工作时长、未记载劳工出勤时间至分钟为止、未给予例假及休息日、节假日出勤未给予加倍工资 |
批复内容 | 分处罚款2万元新台币,共处罚款新台币8万元(约合人民币1.7万元) |
处理人 |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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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
标题 | 奥佳华因2018年3月出口按摩脚盆申报价格不实被海沧海关警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2018年3月出口按摩脚盆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批复内容 | 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海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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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
标题 | 奥佳华因2018年4月出口按摩脚盆申报价格不实被海沧海关警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2018年4月出口按摩脚盆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批复内容 | 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海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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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01 |
标题 | 奥佳华受到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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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
标题 | 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受到成都市双流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成都市双流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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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1 |
标题 | 厦门蒙发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消防支队同安区大队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厦门市消防支队同安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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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1 |
标题 | 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被高崎海关简易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反海关管理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被简易处罚,未处以罚款 |
处理人 | 高崎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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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1 |
标题 | 奥佳华受到海沧海关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申报出口按摩靠垫的价格不实,影响海关统计 |
批复内容 | 罚款4,000元 |
处理人 | 海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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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26 |
标题 | 关于对张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泉先生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承诺自2016年7月25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蒙发利股份。但2016年11月14日,你通过“平安期货安盈〔10〕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1,281,300股蒙发利股票被强制平仓卖出,导致违反了前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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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奥佳华被海沧海关简易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反海关管理相关规定被简易处罚 |
批复内容 | 被简易处罚,未处以罚款 |
处理人 | 海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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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3 |
标题 | 关于对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6号), |
批复内容 | 对王明贵的上述未能勤勉尽责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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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1 |
标题 | 厦门蒙发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消防支队同安区大队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责令6#楼停产停业并被处以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厦门市消防支队同安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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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
标题 | 奥佳华受到海沧海关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申报出口货物的价格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海沧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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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4-08-26 |
标题 | 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4号 |
批复原因 | 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上述公司2012年度审计。 |
批复内容 | 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段奇、李超、庄继宁、吴海燕、王乐栋、冯金刚、李彦峰、卞师军、李萍、张勇、诸旭敏、何卫明、谭道义、刘欢出具“警示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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