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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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2
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少球、王静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少球、王静超: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17000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四、研发费用核查程序不到位 五、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未发现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10月,浙江众成及其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拆借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转出资金合计8,000万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陈大魁已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98万元。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财务负责人董卫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3
标题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并在2020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10
标题浙江众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函》,2020年7月2日,陈大魁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陈大魁先生在实施公司股份减持计划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并督促股东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陈大魁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陈大魁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陈大魁先生表示今后将加强《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20
标题浙江众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40号
批复原因我局发现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9年度,浙江众成及其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向实际控制人陈大魁提供借款8,000万元。针对上述事项,浙江众成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0年4月26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浙江众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6号
批复原因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涉及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浙江众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6]4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6]40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函予以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众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陈大魁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大魁。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20
标题浙江众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7号),对公司2015年5月13日开市起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的股票停牌前的交易情况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对此进行回复,确认问询函关注的个别存在异常交易的账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6-30
标题关于对陈大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7月25日收盘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媒体质疑发布《澄清公告》,称你女儿陈某所作出的股票买卖决定为其自主决策,决策当时其对公司2014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涉及的具体计划并不知情。经查,陈某2014年7月11日、7月14日及7月15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2.9万股,上述减持行为由你主导,该事实与《澄清公告》中相关表述不符,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你未能及时、准确地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4
标题浙江众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86号
批复原因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86号),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逐一作出了说明和回复,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16
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5095号
批复原因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5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浙证调查字2015095号):因你及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陈大魁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27
标题浙江众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8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82号),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形成、商议过程,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对上述问询进行了回复,阐述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亦不存在对机构投资者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况。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27
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1]169号
批复原因1、 公司应补充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等规定。 2、公司“三会”记录存在股东大会授权书无委托单位的公章,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等问题。 3、公司接受机构调研时应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134号)的相关规定,要求来访者提供书面调研提纲,及时履行报备程序并在季报中披露。 4、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大魁先生兼任嘉善众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建议公司进行适当调整。 5、公司应根据我局《关于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浙证监上市字【2008】132号)的要求,除设立专职的证券事务代表外,还须配备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公司自查以及浙江证监局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发现了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了董事、监事及高管对于加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程度。经过整改落实,公司得以补充完善了相关部分公司治理规章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本次专项活动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公司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工作,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起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勤勉尽责意识,规范公司经营运作,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持续深入地将公司治理工作开展下去,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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