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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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4
标题关于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24号
批复原因朱祥: 经查,你原持有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或公司)74,673,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你于2020年12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4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成交金额为4,571,382.23元。作为江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0
标题江海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持股5%以上股东朱祥先生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
批复内容1、此次违规减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朱祥先生出具了《关于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祥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5号) 2、朱祥先生深刻意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检讨,同时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朱祥先生明确表示此次违规操作是一次性行为,今后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3
标题关于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祥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5号
批复原因朱祥:你于2020年12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股票435,000股,成交金额4,571,382.23元。你作为江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朱烨梅涉嫌内幕交易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烨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烨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朱烨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上海股东账户A308442408、深圳股东账户014713449),使用自有资金,用本人办公电脑下单,累计买入江海股份283,400股,成交金额5,025,032元,账面盈利166,482.09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江海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所涉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内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18日,朱烨梅于3月23日上午9:56分通过电子邮件知悉上述信息。在该信息公开前,朱烨梅买入江海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朱烨梅违法所得166,482.09元,并处以332,964.18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独立董事陈忠逸先生2015年5月15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了公司股票3,000股,成交均价20.85元/股,成交金额为62,550元;2015年5月21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了公司股票750股,成交均价24.2元/股,成交金额18,150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陈忠逸先生在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盈利2,512.5元(盈利按照对应股份买入与卖出时成交金额之差额,未考虑手续费、印花税等),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5月22日将陈忠逸先生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所得2,512.5元予以收回。   陈忠逸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06
标题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16号
批复原因一、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三、其他 1.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详细地记录投资者调研过程。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尚未采用网络投票形式。公司应当注意运用网络投票形式,切实保障中小股东话语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3.进一步规范内幕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如公司存在集团管控制度缺失、本部和分、子公司之间信息沟通不错、营销管理不统一等情况。 5.公司通州国用(2008)第01018021号土地 使用权中约有20亩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于外部公司,该情况从公司上市时就存在并延续至今,公司应加快解决土地和房屋权属分离的问题。 6.在股份公司停薪的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公司前身江苏江海电容器集团签订,公司应尽快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通知后将其传达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措施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及整改部门,形成了整改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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