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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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2-22
标题关于对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26
标题申通快递: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南通泓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南通泓石于2019年3月22日将一笔股票卖出误操作为股票买入,买入本公司股份5,800股,成交价格22.39元/股,成交金额129,862元。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经南通泓石自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批复内容1、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南通泓石在减持本公司股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南通泓石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南通泓石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司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南通泓石将汲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今后南通泓石将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南通泓石于2019年3月22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5,800股,成交金额为129,862元,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最高卖出价26.51元/股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5,800股*26.51元/股-129,862元),即23,896元。上述所得收益23,896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上交由上市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会将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9-28
标题申通快递:关于公司高管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熊大海先生因疏忽大意而操作失误于2018年9月26日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了2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为19.45元/股,成交金额为3,890元。由于公司将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买入股票时间处于季报前30日内,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熊大海先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公司对熊大海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 熊大海先生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对于此次买入的公司股票,熊大海先生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 公司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申通快递: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2号
批复原因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关注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直通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同时,关注公司在公告中提及快捷快递未按约定履行设立上海申通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运”)的出资义务、快捷快递的债权人兼持股10%以上的创始人股东吴传龙于2018年4月1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快捷快递进行破产程序,快捷快递生产经营处于半停滞状态等多个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对于贵所发来的问询函高度重视,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提及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杜佳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杜佳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杜佳林是持有浙江艾迪西流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西,现变更为“申通快递”)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6年1月18日、20日及2月25日,杜佳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分三笔累计减持“艾迪西”21,600,000股,占艾迪西已发行股份的6.51%。杜佳林在2016年2月25日减持1160万股的过程中,累计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艾迪西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5,011,2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61,861,76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笔录,相关证券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佳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艾迪西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对杜佳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杜佳林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0,000元罚款,对杜佳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9,711,705.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4
标题艾迪西: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6号
批复原因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公告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本次重大资重组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项进行了落实和说明,并对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9
标题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37号
批复原因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37号《关于对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2
标题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业务转移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业务转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原公告中“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将原公告中“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5-17
标题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2年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52号
批复原因公司需要对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一、 关于公司近两年收入总体保持增长的趋势而业绩明显下滑的说明。 二、公司主要供应商变化的情况说明。 三、报告期末公司对客户Conex Universal Ltd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 四、公司报告期末管理人员下降但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支出大幅增加的情况说明。 五、募投项目报告期内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原因说明。
批复内容2013年5月6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12
标题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1]120号
批复原因1、公司尚未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需尽快制订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2、公司内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内审底稿有待进一步完善。 3、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设置等规定存在缺陷,需尽快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整。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证监局组织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在自查整改中发现了过去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够完善之处,在此过程中,公司也进行了内部自我批评活动,对不够健全的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投资者管理工作。经过整改,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本次专项活动对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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