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7 |
标题 | 关于对黄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66号 |
批复原因 | 黄峰:
经查,你担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父亲黄志珂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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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千方科技: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方科技”)于今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黄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千方科技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黄峰先生的父亲黄志珂先生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及2021年10月18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黄峰先生及其父亲黄志珂先生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没收黄志珂先生违法所得,但本次误操作未产生收益。
2.公司此前已预约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但经公司核查,本次短线交易为黄志珂先生操作失误所致,虽然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但是黄峰先生对该交易并不知情,且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黄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黄志珂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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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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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普勒仕受到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员村税务所行政处罚(天罚[2018]1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天罚[2018]119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6年8月所属期的印花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员村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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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河南千方致通科技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行政处罚(郑东税罚[2019]17648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郑东税罚[2019]176486号 |
批复原因 | 2018-10-01至2018-12-3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3,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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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江苏新路达受到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鼓市监案(2018)0233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鼓市监案[2018]02337号 |
批复原因 | 商业贿赂 |
批复内容 | 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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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河南千方致通科技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行政处罚(郑东税罚[2019]17806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郑东税罚[2019]178060号 |
批复原因 | 2019-07-01至2019-07-31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3,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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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千方航港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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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千方金航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增值税(专业技术服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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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阜阳千方受到阜阳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阜地税开简罚[2016]23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阜地税开简罚[2016]234号 |
批复原因 | 2016-04-01至2016-04-30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6-04-01至2016-04-30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15-12-01至2015-12-31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阜阳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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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5 |
标题 | 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2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16日,公司在办理重大事项复牌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过程中,同样存在信息披露业务准备仓促、信息披露文件及其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自2014年6月以来,公司信息披露缺乏积极主动性,存在报送文件不及时、不完整且有差错、披露质量较差等情形。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经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盖章后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送深交所,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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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1-17 |
标题 | 千方科技:关于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谢昀女士于2020年1月15日因操作失误,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7%,减持成交均价为21.92元/股,减持成交金额为54,8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昀女士尚持有公司股票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8%。谢昀女士本次减持股票来源系集中竞价买入取得及公司2016年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得,其卖出股票日期距离最后一笔买入日期已达六个月以上,未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谢昀女士本人已认识到本次减持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对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恳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2、谢昀女士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谢昀女士承诺一定会加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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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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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9 |
标题 | 千方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6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的具体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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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5 |
标题 | 千方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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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5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15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5号),内容如下:
截至2015年4月30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夏曙东共持有公司股份157,201,844股,其中已质押股份总数累计达到128,900,000股,占夏曙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2.00%,占公司总股本的25.50%。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确保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如你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或者控制公司权益的情况发生变化,请提醒控股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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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11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9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11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99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指定董事长夏曙东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代行期自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议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我部对你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表示关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2.1条、第3.2.4条、第3.2.9条和第3.2.13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6条的规定,我部提醒你公司应及时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批复内容 | 公司定于2014年6月30日进行董事会换届,但基于多方面考虑,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指定董事长夏曙东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长夏曙东先生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召开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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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26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4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26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43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原定于2014年4月25日披露2013年度报告。2014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由于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全部编制工作,决定于2014年3月21日披露2013年度报告。”2014年3月21日,你公司披露“由于2013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公司将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变更为2014年4月10日。”
你公司上述关于2013年年报编制进展的披露内容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工作不谨慎,且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未能按时披露年报,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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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10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12]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7月10日收到的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2】111号),内容如下:
1、会计数据核查方面
2、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检查
3、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4、上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要求给予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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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8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11]220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11月28日收到的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1】220号)内容如下:
1、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模糊”
2、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延迟,披露不及时
3、未经董事会审议核销坏账
4、部分内控制度条款规定矛盾冲突
5、内审执行工作有待加强
6、发行费用未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7、关联交易披露与实际发生额存在差异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要求给予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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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1-09 |
标题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10]169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1月9日收到的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0】169号),提出以下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方面
(1)公司两任董事长发生异常变动
(2)两名核心高管人员辞职
(3)公司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缺失
(4)董事会议记录与临时公告不符
2、财务核算及会计政策方面
(1)长投-长沙创新艾特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
(2)研究开发支出核算具体会计政策不明确
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支出签批程序
(2)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迟迟不定,延缓募资投入进度 |
批复内容 | 根据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①我局关注到公司管理层在上市后的诸多不利变化,公司董事会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稳定高管和员工队伍,维持正常经营,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规范运作意识,补充完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做好信息披露。
②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更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相关会计政策,制定研究开发支出核算流程、界定方法,完善费用确认、资产计量的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增强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③公司应强化募集资金支出管理,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及负责人,严格各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合理规划使用,保证实施进度和预计收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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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0-09-04 |
标题 |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小军先生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事态的进展采取所有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并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室召开中高层管理人员会议,对公司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将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选新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的议案》。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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