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深圳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寄递物品违规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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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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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租赁仓库的防火卷帘被拆除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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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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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虚开增值税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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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航空有限公司受到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反操作准则 |
批复内容 | 罚款29,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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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配置疏散指示标志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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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航空有限公司被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出现维修一般差错未及时报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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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景田营业部受到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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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11,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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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顺丰航空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两辆移动机械设备超过相关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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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南京建邺第一分公司受到南京市建邺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办公室非法存放大量消毒液。 |
批复内容 | 罚款55,000元。 |
处理人 | 南京建邺第一分公司受到南京市建邺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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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30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光明营业部受到深圳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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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30 |
标题 |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寄国家机关公文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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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30 |
标题 | 上海市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1.2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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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7-27 |
标题 | 顺丰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元禾顺风于2019年7月23日将一笔股票卖出误操作为股票买入,买入公司股份4,500股。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元禾顺风将向公司上缴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2340元,计算方法如下: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最高卖出价34.52元/股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4500股*34.52元/股-153,000元)。
元禾顺风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元禾顺风将汲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今后元禾顺风将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交易系统的账户管理,专注审慎操作,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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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官网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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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福清市公安局对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严格落实寄件实名制,未按规定如实核对寄件人信息。 |
批复内容 | 罚款11万元。 |
处理人 | 福清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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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对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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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花都营业部被广州市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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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港星营业部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室内装修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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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受到福州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罚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5万元。 |
处理人 | 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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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圈占墙式消火栓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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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桂园营业部受到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上报2017年第三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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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受到济宁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运营信息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济宁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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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玉塘营业部受到深圳市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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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朝阳十二快递营业部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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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该单位地下一层东侧疏散楼梯堆放大量物品,影响疏散逃生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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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前海营业部受到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上报2018年第三季度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 |
批复内容 | 罚款1.5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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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北京市延庆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该单位一层东侧个别消防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延庆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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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泰安分拨中心受到泰安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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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受到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1)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设立分支机构(建设路营业部)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济南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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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受到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2)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设立分支机构(汉峪金谷营业部)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济南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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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受到东营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运营信息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东营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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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受到深圳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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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清湖营业部受到深圳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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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宁第五分公司受到滁州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跨区域经营快递业务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滁州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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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
标题 | 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经营快递业务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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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关于对嘉强顺风(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86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8年4月23日,你公司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顺丰控股股份不超过132,407,166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5月2日和5月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顺丰控股股份58,000股,占顺丰控股股本比例为0.0013%,减持金额为273.22万元,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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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02 |
标题 | 顺丰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嘉强顺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嘉强顺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14%。
嘉强顺风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减持外,截止目前,嘉强顺风未发生其他违规减持行为。 |
批复内容 | 嘉强顺风一直以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违规减持系其内部沟通不足、操作人员缺乏二级市场减持操作经验所致,嘉强顺风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今后嘉强顺风将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完善交易系统、完善工作流程、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合规咨询服务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后续再发生类似事件或其他违规操作事件。
嘉强顺风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嘉强顺风承诺:未来会严格按照公告的减持计划合法合规的实施减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方面也将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传递和培训工作,督促大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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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7]2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科汇通涉嫌违法买卖“鼎泰新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中科汇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8日至8月21日,中科汇通通过其在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集中竞价系统买入“鼎泰新材”至持股比例为10.93%,并一直持有。2016年8月3日,中科汇通通过“鼎泰新材”披露了减持公告,公告表示中科汇通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自2016年8月9日起6个月内,对持有的“鼎泰新材”股份择机减持,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25,529,570股。
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中科汇通累计卖出“鼎泰新材”股票11,076,100股,仍持有“鼎泰新材”股份14,466,200股,占鼎泰新材总股本6.20%。2016年10月19日,中科汇通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买入“鼎泰新材”股票2700股。
以上事实有中科汇通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下单Mac信息、中科汇通提供的《鼎泰新材估值测算与处置建议》、《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关于减持鼎泰新材股票的决议》、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函》、询问笔录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中科汇通为“鼎泰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其于2016年10月12日~19日期间减持“鼎泰新材”股票11,076,070股,10月19日,买入“鼎泰新材”股票2,7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收益金额为2508.30元,相关受益已由上市公司“鼎泰新材”收回。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获利情况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科汇通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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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2-20 |
标题 | 关于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凌云、黄学春、吴翠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6月15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新材”)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刘凌云、黄学春和吴翠华在《报告书》中承诺“在鼎泰新材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鼎泰新材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不再买卖鼎泰新材的股票”。2016年12月26日,鼎泰新材完成重组资产过户手续。2016年12月20日,刘凌云卖出鼎泰新材股票140万股,交易金额为5,839万元;2016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黄学春分别卖出鼎泰新材股票17,947股和91,500股,交易金额为474万元;2016年12月16日和12月19日,吴翠华分别卖出鼎泰新材股票15万股和11.53万股,交易金额为1,164万元。刘凌云、黄学春和吴翠华的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此前在《报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刘凌云、黄学春和吴翠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凌云、黄学春、吴翠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凌云、黄学春、吴翠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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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关于对刘凌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新材”)所开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你(刘凌云,身份证号:340504197609240040),自2016年5月31日(鼎泰新材股票复牌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减持鼎泰新材股票1,400,000股,违反了本人做出的“在鼎泰新材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鼎泰新材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不再买卖鼎泰新材的股票”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和履行自己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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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关于对吴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新材”)所开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你(吴翠华,身份证号:340504195511210426),自2016年5月31日(鼎泰新材股票复牌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减持鼎泰新材股票265,300股,违反了本人做出的“在鼎泰新材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鼎泰新材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不再买卖鼎泰新材的股票”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和履行自己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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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关于对黄学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新材”)所开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实施完毕。你(黄学春,身份证号:340503196706190013),自2016年5月31日(鼎泰新材股票复牌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减持鼎泰新材股票109,447股,违反了本人做出的“在鼎泰新材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鼎泰新材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不再买卖鼎泰新材的股票”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和履行自己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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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2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
批复原因 | 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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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0-28 |
标题 | 鼎泰新材:关于公司高管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6]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吴翠华,身份证号:340504********0426,现任鼎泰新材副总经理,在2014年度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775,990股,2015年度共计可减持公司股票总额为155,198股。截至2015年3月,你当年股票账户共计减持公司股票160,000股,超额减持4,802股,减持比例约为20.62%,违反了本人做出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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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10-21 |
标题 | 鼎泰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6年10月19日,中科汇通持有公司股份14,456,200股,持股比例6.19%,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接到中科汇通的《减持计划书》,中科汇通计划于该减持计划披露三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不超过25,529,57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93%。
中科汇通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减持本公司股份11,076,070股,减持均价52.95元/股,10月19日短线交易买入2,700股,均价为54.00元/股。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2016年10月19日中科汇通卖出股票的最高成交价格54.929元/股计算,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为2,508.30元,公司董事会已经将其收回。
2、根据中科汇通提供说明,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中科汇通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中科汇通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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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0-19 |
标题 | 关于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赵明,身份证号:340504197010310014,鼎泰新材原高管,已于2011年2月离任)截至2016年6月15日,共计持有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1,273,412股,2016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总额为254,682股。截至2016年6月30日,你当年股票账户共计减持公司股票318,352股,超额减持63,670股,减持比例约为24.99%,违反了本人做出的“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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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鼎泰新材:《关于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重组问询函[2016]第49号 |
批复原因 |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新材”或“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2016】第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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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5-03 |
标题 | 关于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福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号公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袁福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袁福祥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6,900股,交易金额为22.51万元。同日,又买入公司股票3,400股,交易金额为11.12万元。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号公告有关“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同时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袁福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3.1.8条、第3.1.9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第3.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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