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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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27
标题格林美:关于下属子公司部分辅助车间失火进展暨核心产线复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7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江苏)”)生产钴产品的辅助工序锰铜综合回收提纯车间失火,当地消防部门迅速到场实施救援并有效处置,火势已于着火当日扑灭,本次火灾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格林美(江苏)园区主导产品钴产品制造的核心工序没有受到影响,园区的其它核心设备也没有受到影响,公司其他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火灾对公司经营及业绩影响有限。
批复内容公司将认真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深入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拉网式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坚决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与全球投资者权益。格林美(江苏)园区已实施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工艺,遵循ESG价值,实施绿色智能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建设全球性ESG工厂。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出具鉴证报告证据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格林美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系持有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7月9日、12日,你公司合计卖出格林美股票630.14万股,又于7月12日买入格林美股票40万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30
标题格林美: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工程师张云河先生的配偶郭晓丽女士于2021年3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3,400股,成交价格9.330元/股,成交金额31,722元,占公司总股本0.0001%,并于2021年3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3,400股,成交价格9.010元/股,成交金额30,634元,此次买卖股票合计亏损1,088元。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因公司将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由2021年4月29日提前至2021年4月15日,郭晓丽女士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构成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日,郭晓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张云河先生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并严肃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配偶及亲属的督促和股票账户管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亲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律师对问题1至问题6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20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2
标题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泰环罚字[2018]2-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泰环罚字[2018]2-224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22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泰环罚字[2018]2-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江苏格林美新建盐酸洗板工艺和铜有机再生试验槽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经现场检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江苏格林美已进行整改、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泰兴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中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意对江苏格林美从轻行政处罚,责令江苏格林美立即停止新建盐酸洗板工艺和铜有机再生试验槽项目的生产,同时对江苏格林美处以罚款合计33.018万元。
处理人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3
标题格林美:关于下属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国市监处[2018]1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0日,格林美武汉与株式会社Honest(以下简称“Honest”)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格林美武汉以280万元人民币收购Honest持有的武汉三永格林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永”)30%股权。交易完成后,格林美持有武汉三永45%股权,格林美武汉持有武汉三永30%股权,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物产”)持有武汉三永25%股权。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30%股权事项调查发现: 格林美和三井物产2016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该股权收购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交易双方2017年12月20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批复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格林美武汉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7]50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21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7]50号),对公司未在2017年1月初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2016年度累计新增借款占2015年末净资产超过20%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已主动自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7]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格林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格林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表法律意见时,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二是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事项,未对实际发送情况进行核验,虽有编制工作底稿,但工作底稿主要是收集的相关文件和文书,并无对相关工作情况的记录。三是你所仅依据中德证券提供的《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名单,在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了关于发行人《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及发送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法律意见,与事实不符。
批复内容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向扬州杰嘉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作出仪环罚[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仪环罚[2017]第17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0日,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仪环罚[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扬州杰嘉约2吨危险废物填埋区渗滤液经清下水排口流入厂区东侧沟渠并进入北侧沿山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扬州杰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2万元罚款。
处理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4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4年4月至5月,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销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未按照规定向部分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同时,在2014年5月27日披露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你公司未说明上述情况,并将实际并未提供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列于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仪征市环境保护局对扬州杰嘉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作出仪环罚[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仪环罚[2015]第62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6日,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仪环罚[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扬州杰嘉雨水排口排放废水中COD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扬州杰嘉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2036.7元。
处理人仪征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1
标题扬州市江都环境保护局向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作出扬江环罚[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扬江环罚[2015]016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1日,扬州市江都环境保护局作出扬江环罚[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扬州宁达废旧电视、电脑、洗衣机拆解线、冰箱粉碎线升级改造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扬州宁达停止废旧电视、电脑、洗衣机拆解线、冰箱粉碎线升级改造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处理人扬州市江都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达拉特旗消防大队对内蒙古新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消防违规。
批复内容被达拉特旗消防大队于2014年7月罚款5,000元。
处理人达拉特旗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18
标题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向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作出扬江环听告[2014]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相关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扬江环听告[2014]011号
批复原因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扬江环听告[2014]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扬州宁达2014年2月21日在未经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贮存、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扬州宁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18
标题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向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作出扬江环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扬江环罚[2014]04号
批复原因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扬江环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扬州宁达未经转移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扬州宁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处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71号
批复原因2013年5月17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71号),对公司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行为表示关注,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8条、2.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1条、5.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监管函》涉及的问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主动向深交所汇报了监管函提到的关于媒体报道中的表述内容,并对该业务涉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承诺认真整改,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还第一时间联系该媒体记者,通报了该事项,并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向该媒体记者强调了公司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流程和责任追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机构投资者、媒体等接待流程,要求董秘、证券部相关人员全程跟踪,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另外,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重大事件新闻审核与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参观采访制度》、《保密制度》、《生产基地参观接待工作流程》,并指定了专人接待,对接待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实行责任人员问责制。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27
标题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未对公司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签定重大合同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批复内容 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经过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明确了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差距。经过整改,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本次专项活动对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一项复杂、系统、长期的工程,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方面,继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来规范公司治理,同时,继续增强董监高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另一方面,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利措施,持续深入地将这一活动开展下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5-28
标题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办函问题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环办函[2010]501号文
批复原因原深圳生产场地剩余的生产废水和污泥已经运往了湖北荆门公司处理,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问题。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已针对环办函【2010】501 号文件列出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环保部门进行了联系沟通,正在积极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属于历史问题,对公司的生产及经营不造成影响。
处理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28
标题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26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8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26号),对公司2010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该监管函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提出了整改措施并予以了整改。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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