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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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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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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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21]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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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临海生产基地一分厂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文件批号 | 台环责限字[2020]5-1002号 |
批复原因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临海一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临海一分厂排放的部分污染物浓度存在超标情况。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公司限制生产,具体为临海一分厂停止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
处理人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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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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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08 |
标题 | 深证上[2020]149号-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0]1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当日,永太科技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披露《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永太科技主营业务中,医药产品涉及生产抗感染类、抗病毒类药物及中间体。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产品中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占比仅分别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及《异动公告》中客观、完整地回复及披露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且未进行风险提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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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7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0]1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你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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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9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称“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公司下游客户包括吉利德等企业,公司正在积极与下游客户洽谈合作”。2月5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称“研究发现吉利德科学在研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与公司现有产品链契合度高”,“公司已收到吉利德关于相关抗病毒药物高级中间体业务询盘”。
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在“互动易”平台的答复时间早于《异动公告》的披露时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2.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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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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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9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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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0-09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公司高管配偶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经理陈一进先生的配偶洪燕女士于2019年9月30日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5,100股,成交价格为8.51元/股,成交金额为43,401元。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由于公司将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关于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公告》,其中已披露除权除息日为9月30日。本次交易虽然处于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十日的窗口期内,但公司已在2019年9月3日披露了《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因此本次陈一进先生的配偶洪燕女士的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未披露的重大敏感信息。
2、陈一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洪燕女士本人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陈一进先生及其配偶洪燕女士就本次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洪燕女士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对于此次买入的公司股票未来卖出取得收益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陈一进先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配偶的督促和股票账户管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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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2亿元至5亿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3.05亿元至3.88亿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82亿元。2018年3月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82亿元。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净利润数据不准确,与经审计的2017年度净利润相差1.23亿元,占经审计净利润的67.58%。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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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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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0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0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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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0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有关问题及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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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1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96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9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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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9号)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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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0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25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0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你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原因以及决策过程;
2、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3、你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后续安排;
4、你公司认为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现就关注函所列问题做出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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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8 |
标题 | 永太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03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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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11-28 |
标题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买卖股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24日,章正秋先生的夫人在使用章正秋先生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时误操作委托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并立即进行撤单操作,实际买入公司股票400股,成交价格16.17元。11月25日,章正秋先生的夫人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16.1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之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此次买卖发生前,章正秋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该部分股票是因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一,于2014年3月18日获授,目前该部分股票仍在锁定期内。 |
批复内容 | 章正秋先生买入公司股票400股,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未取得收益。
章正秋先生就此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本人今后将加强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
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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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31 |
标题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监管培训试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方面
问题一:公司尚未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控制度
问题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内容相对简单,没有反映发言要点内容
问题三:公司与投资者的网络沟通平台正在建设中,请抓紧完成,充实其具体内容,增强与投资者交流的互动
问题四:公司应按季将外单位的调研记录报送我局备案。
问题五:公司IPO实际超募资金31,647.69万元,要严格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投向,加强超募资金的管理,及时向浙江省证监局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问题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加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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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工作,为此,公司将在下一步继续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重点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继续强化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在董事会运作和决策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独立董事的专业技术才能、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3、将董事、监事、高管培训作为公司一项制度化、持续化、规范化的工作,不断提升和增强董、监、高在规范运作方面的意识和推动力。下一步将重点加强对非董事高管的培训,使规范运作深入日常经营工作的方方面面。今后,公司将
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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