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5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请做好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显示,你公司承诺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类金融业务所有股权。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和2022年11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剥离类金融业务所有股权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仍持有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深圳前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48.88%的股权,你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类金融业务所有股权的剥离。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尽快完成相关承诺,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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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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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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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7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9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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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漏选多个公告类别。2018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公告,漏选公告类别且未录入相关业务参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多次出现错漏,经我部督促后才予以补充完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业务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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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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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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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15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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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
相关法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招商证券—招商银行—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研究顾问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间,吴刚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吴刚操作开立于华融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谭某”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具体内容见下表),获利948.02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谭某”,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
批复内容 | 吴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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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3号 |
批复原因 | 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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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2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5年5月,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募集资金项目为增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供应链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你公司以自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4,379.93万元,2015年12月,深度供应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采购上述固定资产。你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履行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6月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但在其中一笔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未及时将相关理财收益归入募集资金账户存管。2016年7月28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同业拆借,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拆借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由于该笔担保为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后提供的担保,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你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前,在2016年7月28日已与相关方签订了总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8月15日,相关议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7条和第8.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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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8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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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0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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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16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6]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担任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1月至10月,怡亚通新增借款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254.47亿元,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怡亚通对此未及时披露。作为怡亚通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你公司曾提示怡亚通应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但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怡亚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13号)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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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0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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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28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5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提出以下问题:
2015年12月1日,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参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一宗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A002-0043)竞拍。12月8日,公司以人民币11.94亿元拍得该宗土地,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58%。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前参与本次土地竞拍,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12月1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土地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土地竞拍的相关信息,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9.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批复内容 | 公司先参与竞拍后履行程序并披露主要是出于保密性考虑。为最大程度地确保竞拍的成功性,难以事先履行程序并披露。
公司竞拍成功后及时启动了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2015年12月8日,公司成功竞得土地,并于同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于同日公告;12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决议。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恶意违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意图,出于商业机密和法规理解偏差,公司在决策程序方面存在倒置情形,公司内部已经对重大事项报备和资金收付审批进行整改,杜绝违规事项出现的可能,未来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延缓披露程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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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26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怡亚通”)于2016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情况
二、部分事项决策程序倒置
三、会计核算存在不规范情况
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悉警示函后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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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9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终止境外并购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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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2 |
标题 | 怡亚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4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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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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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11-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09]162号文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鉴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国辉、监事会主席张少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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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14 |
标题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关注问题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发[2009]25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二、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
三、未完整披露2007年度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及未披露2008年1-6月与控股股东存在5笔(累计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往来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公司前进道路上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确实存在。公司将通过本次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为股东、投资者以及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检查、监督,并且将这种监督变成发展的动力,使公司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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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29 |
标题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08年度会议决议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2、资金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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