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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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8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42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贵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42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询事项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朱晓崴、李朝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中国注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天运所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审计服务机构,项目收费66万元,款项均已到账。朱晓崴和李朝阳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一、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导致粤传媒在收购香榭丽过程中披露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了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虚增金额分别占香榭丽当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12%、279%、536.28%和346%。 二、中天运所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天运所在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存在的舞弊风险 香榭丽业务单一,收入主要为户外LED屏体广告收入,2011年至2013年6月,该类收入占比均达到100%。由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为香榭丽最主要的资产之一。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约为1.18亿元、2.04亿元和2.5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约为37.58%,48.11%和60.87%。香榭丽应收账款具有重要性和异常性特征。 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自己承接的广告业务单(以下简称“公司单”)数量、金额占比高,且业务特征与正常业务单存在明显异常:一是单个合同金额大,均为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而正常业务单个合同金额较小,通常是几万或几十万元;二是审批流程简化,没有相关销售副总、销售区域负责人等人的签名;三是发起流程非常规,由销售管理部总监郑某娟代为发起,而正常销售业务合同申请的发起人通常为销售部(与销售管理部不同)的人员。香榭丽“公司单”具有重大性和异常性特征。 中天运所在对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审计(以下简称香榭丽630审计)过程中,已经识别出了香榭丽因面临业绩压力,存在收入高估的舞弊风险,以及香榭丽因未成立内审部门,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中天运所未基于识别出的上述风险和“公司单”的重大性及异常性,对“公司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 中天运所在识别香榭丽报表层次和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认定层次存在特别风险后,未结合香榭丽“公司单”这一异常情况,对“公司单”审批流程简化等异常情形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中天运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审批签名不全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中天运所将香榭丽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偏差”定义为:销售合同申请表未经审核签批,或合同或订单未经审核,或播出确认单未经审批,或未收到客户确认的业务回执。香榭丽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是通过上述环节中的审核签批实现的,各环节的审核签批即为该业务循环的控制点,审核签批的缺失即为控制未得到执行。香榭丽完整的销售业务审批流程中,涉及《销售合同申请表》、《用印申请单》、合同订单、《LED审批播出确认单》等单据,其中《销售合同申请表》由销售人员填写,需经本组区域销售总监、本地区域销售总经理、首席营销官、首席财务官、总经理签字审批;《用印申请单》和合同订单由销售人员和法务编制,需经法务经理、销售经理、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LED审批播出确认单》由媒体审批人员发起,需经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区域销售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根据中天运所在审计底稿“订单/合同审批与执行”部分的记录,中天运所已了解上述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天运所在了解内部控制有关穿行测试,以及控制测试中抽取的样本均存在大量审批签名不全的情况下,如在对香榭丽630审计项目中,中天运所抽取了两份合同进行穿行测试,其中两份合同订单均存在缺少销售总监、区域销售总监、首席营销官签名的情形,中天运所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结论。中天运所未对上述“偏差”的原因进行调查,也未对上述“偏差”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审计程序流于形式。 综上,香榭丽在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中,业务单据审批签字存在大量不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中天运所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规定执业,导致未能对香榭丽内部控制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 (三)中天运所执行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中天运所在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针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中天运所审计底稿中保留的函证发出快递单和回函快递单均不完整,如在香榭丽630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所选取了香榭丽31个客户(该31个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情况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占比77.84%,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占比89.31%,截至2013年6月30日占比90.21%)进行函证,函证的发出快递单留存25份,缺失了6份,占比19.35%,而对应的该6家公司,均存在销售业务虚假的情形。回函快递单缺失8份,占比25.81%,其中对应的7家公司存在销售业务虚假的情形。 同时,中天运所在函证时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核实被询证者的姓名等信息的真实性,函证发出后未采取与客户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函证进行跟踪确认。经查,中天运所针对被询证者是否为被函证单位的员工没有核对,也没有核对收件人及被询证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天运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中天运所在函证过程中出现了发函地址与查询地址不一致、发出询证函未加盖香榭丽公章仍收到回函、有回函快递单但无发函记录等异常。如在香榭丽630审计底稿中,上海集思堂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弘易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炎黄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中天运所审计底稿后附的网上查询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重庆翰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函证没有加盖香榭丽的公章,仍收到回函;在2013年年报审计中,未见盛世长城国际广告上海分公司、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询证函及发函记录,但存在这两家公司的回函快递单。经查,上述公司与香榭丽之间的销售业务均存在虚假。中天运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针对上述异常情形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消除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业务的虚假。 中天运所未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形追加必要的程序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 中天运所未对利用其它审计机构以前期间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中天运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缺陷。 中天运所在香榭丽630审计中,获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对香榭丽IPO审计时的销售客户访谈资料。中天运所将该访谈资料作为其不进行现场访谈的理由,从而未对香榭丽销售客户执行现场访谈的审计程序;中天运所还将该访谈资料用于收入及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如在香榭丽630审计中,中天运所在发函控制表中列示了南京龙禧广告有限公司为函证对象,但未对南京龙禧广告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而是使用了立信所的函证作为替代;在向销售客户发送询证函时,中天运所使用了该访谈资料中记录的联系地址等信息。 中天运所从立信所获取的上述访谈资料的可靠性存在缺陷。一是该资料系中天运所从香榭丽处获取,而非直接从立信所获取,中天运所获取该资料缺乏独立性。二是中天运所审计底稿中未见立信所向其回函沟通记录,签字会计师李朝阳也承认立信所认为他们不是前后任关系,未给他们回函。而李朝阳声称其进行了口头沟通,但底稿中无相关记录,难以证实中天运所执行了与立信所沟通程序。三是中天运所底稿中未见其对该访谈资料进行充分独立复核的记录。因此,中天运所从香榭丽获取的立信所的访谈资料缺乏独立性,且无证据表明中天运所就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与立信所进行了沟通核实,也无证据表明中天运所对该资料进行了充分复核。 中天运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 中天运所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不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不足,不足以将香榭丽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导致未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事实。 中天运所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重要结论”中记录,“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讨论的舞弊风险因素,尽管该风险因素可能存在于较多企业内,但项目组仍应持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采取常规审计程序之外的特别措施加以应对和防范”。而中天运所针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的检查合同原件、检查播放月报、检查播放报告、检查播放回执、现场录拍视频、检查合同定价、进行独立函询、查阅立信所访谈资料等8项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检查合同原件、检查播放月报、检查播放报告、检查播放回执、检查合同定价、查阅立信所的访谈资料等6个审计程序,均依赖于香榭丽提供的可靠性较低的文件资料。此外,中天运所在其函证过程存在较多瑕疵,所获取的证据效力较低。 香榭丽存在财务业绩压力并缺乏内部审计监督,存在舞弊风险的压力、动机和机会。“公司单”的存在和内部控制缺陷进一步增加了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舞弊风险。针对舞弊风险,中天运所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有效性较弱,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低,不足以将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难以达到合理保证的要求。中天运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中天运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中天运所提供的审计底稿存在部分缺失,如对香榭丽630审计时,回函快递单存在缺失情况,对香榭丽2013年年报审计时,控制测试抽取的样本中存在合同和用印审批缺失情况。上述底稿缺失现象,导致无法判断相关审计程序是否真实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中天运所业务收入66万元,并处以198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晓崴、李朝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6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7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4月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7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询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1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81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81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询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6
标题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3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9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其中披露并购标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总经理叶玫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调查材料显示香榭丽在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表主要科目以及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形,公司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201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由43.46亿元调整为36.67亿元,调减6.79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18.52%;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2.30亿元调整为-4.49亿元,调减6.79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51.25%。 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由38.81亿元调整为35.93亿元,调减2.88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8.02%;2015年度净利润由-4.45亿元调整为-5,391万元,调增3.92亿元,调增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727.14%。 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涧清、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吴宇、时任财务总监罗俏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16
标题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其中披露并购标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总经理叶玫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调查材料显示香榭丽在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表主要科目以及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形,公司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201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由43.46亿元调整为36.67亿元,调减6.79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18.52%;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2.30亿元调整为-4.49亿元,调减6.79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51.25%。 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由38.81亿元调整为35.93亿元,调减2.88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8.02%;2015年度净利润由-4.45亿元调整为-5,391万元,调增3.92亿元,调增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727.14%。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文华、时任副总经理、代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广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文华、时任副总经理、代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广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30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22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粤传媒”)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22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16
标题关于对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44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及你公司一致行动人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实业)在2016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2016年3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股票不低于5,805,2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不超过23,221,16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 经查,截至承诺到期日(2017年3月21日),你公司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4,125,209股,大洋实业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0股,你公司及大洋实业合计增持股数占承诺增持数量下限的71.06%,即你公司及大洋实业未按期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承诺。 你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相关承诺及履行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16
标题关于对广州大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45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及你公司一致行动人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传媒)在2016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2016年3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股票不低于5,805,2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不超过23,221,16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 经查,截至承诺到期日(2017年3月21日),你公司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0股,广传媒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4,125,209股,你公司及广传媒合计增持股数占承诺增持数量下限的71.06%,即你公司及广传媒未按期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承诺。 你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粤传媒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相关承诺及履行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粤传媒”)董事会于2017年5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4
标题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0.92亿元至2.07亿元;2016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净利润为0万元至1.15亿元;201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798万元;2016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15年度净利润为-2.74亿元;2016年4月20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45亿元。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作出准确修正,且 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71亿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6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涧清、财务总监吴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涧清、财务总监吴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9
标题粤传媒: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9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9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予以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20
标题粤传媒: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6007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25
标题粤传媒: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及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受公司委派,到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的犯罪嫌疑人李名智,因涉嫌贿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李名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处理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粤传媒: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7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7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9
标题粤传媒: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01号
批复原因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01号)。
批复内容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说明,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17
标题粤传媒: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批复内容已被立案。
处理人广州市公安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4-25
标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0]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0年6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0】第56号),问询到姓名为徐鹏、钱钰的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函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公司内部自查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日志,并征询公司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人员,未发现与姓名为徐鹏、钱钰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向姓名为徐鹏、钱钰的股东透露相关内幕信息。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明星、沈晓中)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明星、沈晓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明星、沈晓中知悉内幕信息的过程 二、刘明星、沈晓中交易“粤传媒”股票的情况 刘明星于2010年5月19日至25日买入“粤传媒”股票,实际盈利为29,233.33元;沈晓中于2010年5月19日至25日买入“粤传媒”股票,实际盈利为49,217.38元。 刘明星、沈晓中交易“粤传媒”股票的行为属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刘明星、沈晓中内幕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小,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刘明星违法所得29,233.33元; 二、没收沈晓中违法所得49,217.38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01
标题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2010]17号文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治理有待完善,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够 问题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问题三: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财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内部审计工作尚未有效开展 问题四: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有待完善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责成公司经营层参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告知书》逐条进行了认真剖析、检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本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6-28
标题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内控制度方面 二、规范运作方面 三、关于公司管理的其它方面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在开展治理专项活动的同时,公司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证监会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和与专项治理有关的重要法规,提高了今后公司规范运作的自觉性。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严格依照法律、规章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积极落实还没有完成的各项整改措施。公司希望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将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关注,继续对公司的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将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实现以良好业绩回报投资者的目标。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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