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11 |
标题 | 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1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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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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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大亚圣象:大亚圣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58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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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博瑞特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8月17日,大亚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经该次转让,意博瑞特持有大亚集团股权由63%减少为0.1%,思赫投资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思赫投资受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资签订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9月15日,大亚集团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双方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恢复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购人应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在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或按规定申请豁免。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大亚圣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该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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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8月17日,大亚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经该次转让,意博瑞特持有大亚集团股权由63%减少为0.1%,思赫投资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思赫投资受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资签订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9月15日,大亚集团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双方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恢复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公告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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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19 |
标题 | 大亚圣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该《股权转让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并进行工商登记。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意博瑞特、思赫投资转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与思赫投资签订《解除协议》,决定解除6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思赫投资退还已受让的大亚集团股权。该《解除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并进行工商登记。经过上述转让和解除转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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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4 |
标题 | 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显示,因公司发展需要和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科技”)提议,建议解除陈建军先生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推荐吴文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同时,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和《关于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显示,陈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吴谷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下情况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核实并详细说明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运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是否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是,应当说明具体影响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提议解除陈建军先生董事职务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解聘理由及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你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除相关公告外,请核实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其他重大信息。
请将相关说明材料于7月26日前报送至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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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作出松市监案处字[2018]第270201730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松市监案处字[2018]第27020173016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叉车驾驶员砸伤他人的事故。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拾伍万元整。上海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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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2 |
标题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包望)市监罚字(2017)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文件批号 | (包望)市监罚字[2017]155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广告中使用不真实准确宣传语。 |
批复内容 | 处以3,000元罚款。安徽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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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0 |
标题 |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对句容圣诺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句地税七罚告(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句地税七罚告[2017]1号 |
批复原因 | 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2,420元。 |
批复内容 | 处以1,210元的罚款。句容圣诺木业有限公司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镇江市句容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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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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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1 |
标题 | 抚州市临川区环境保护局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16]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临环罚[2016]24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严重超标且废水处理设施有1组厌氧反应器发生故障,整个废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抚州市临川区环境保护局处以月排污费4倍即6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抚州市临川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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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0 |
标题 |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作出(抚)安监管罚告[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抚)安监管罚告[2016]3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5日发生的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
批复内容 | 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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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1 |
标题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行罚[2016]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抚)环行罚[2016]5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每月污水排污费2倍即152,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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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1 |
标题 |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作出(抚)安监管罚告[20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抚)安监管罚告[2016]1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2015年8月26日发生的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
批复内容 | 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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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2 |
标题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行罚[2015]4号和(抚)环行罚[2015]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抚)环行罚[2015]4号、(抚)环行罚[2015]5号 |
批复原因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厂区的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及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作出(抚)环行罚[2015]4号和(抚)环行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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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
标题 |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公司字[2007]348号;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 |
批复原因 | 1、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培训。
2、建议公司进一步规范三会记录工作。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4、进一步发挥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
5、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
6、建议公司尽快安排独立董事参加培训。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管理团队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日常运作更加规范,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长抓不懈,持续认真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不断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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