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3 |
标题 |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4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至2023年,城发环境存在为关联方代垫工资、社保等情形,各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16.36万元、36.09万元、21.95万元、641.72万元、699.65万元、102.03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苏长久、黄新民、易华、李飞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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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2 |
标题 | 城发环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至2023年,城发环境存在为关联方代垫工资、社保等情形,各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16.36万元、36.09万元、21.95万元、641.72万元、699.65万元、102.03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苏长久、黄新民、易华、李飞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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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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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5 |
标题 | 湖北迪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宜伍]应急罚[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员工在确认设备静止断开电源、急停开关处于停止状态后,在对设备进行清理时因设备异常运转死亡。 |
批复内容 | 给予湖北迪晟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宜昌市伍家岗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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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4 |
标题 | 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受到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涡市监处[2021]2201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文件批号 | 涡市监处[2021]22014号 |
批复原因 | 没有依据须经价格制定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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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9 |
标题 |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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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5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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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0 |
标题 | 郑州牟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中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牟公(41012203)行罚决字【2017】10882号) |
相关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牟公(41012203)行罚决字[2017]1088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万元。 |
处理人 | 中牟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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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04 |
标题 | 关于对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7年2月9日,天瑞集团持有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85,以下简称“同力水泥”)股份71,365,588股,占同力水泥总股本的15.03%。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天瑞集团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同力水泥股份48,251,588股,占同力水泥总股本的10.15%。在卖出同力水泥股份累计达到5%时,天瑞集团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同力水泥股份。
同时,在上述减持过程中,天瑞集团于2017年2月15日存在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同力水泥股份100股的行为,在买入同力水泥股份100股后,又于2月15日、16日、22日、23日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同力水泥股份44,319,000股,累计成交金额约12.39亿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天瑞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9条、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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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3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亊宜》 |
文件批号 |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5号 |
批复原因 | 7月7日,你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我部对上述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亊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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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5 |
标题 | 腾跃同力收到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渑国土资处告字【2017】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渑国土资处告字[2017]08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开采石灰岩。 |
批复内容 | 罚款17.00万元。 |
处理人 | 渑池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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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3-31 |
标题 | 同力水泥: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3月30日接上级通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伟涉嫌严重违纪。 |
批复内容 | 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当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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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8 |
标题 | 同力水泥:关于《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27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0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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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3 |
标题 | 同力水泥: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2月27日向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力水泥,公司)发出《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0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董事会核实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短线交易情况,并收回短线交易收益;要求天瑞集团就其前期信息披露涉嫌存在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等情形予以必要的解释说明,并尽快对前期信息披露情况予以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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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3 |
标题 | 同力水泥:关于收回天瑞集团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会经核实,天瑞集团2017年2月10日卖出同力水泥3,895,588股股票,与2月15日买入同力水泥股票100股构成短线交易,获得收益592元;2月15日买入同力水泥股票100股与当天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的同力水泥股票9,900,000股亦构成短线交易,亏损149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构成短线交易,获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2017年2月28日向天瑞集团发出《关于收回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函》,要求天瑞集团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592元转入公司账户。2017年3月1日天瑞集团已将592元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转入公司账户。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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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13 |
标题 | 同力水泥:《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号),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集团)详细说明2017年2月7日相关减持计划的具体筹划过程,其在回复公司关于股价异动相关核实工作的函件中,是否存在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进而导致公司前期相关公告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关注函及时转交给投资集团,2017年2月10日,投资集团做出书面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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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06 |
标题 | 同力水泥:《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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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
标题 | 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受到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鹤环罚【2016】1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鹤环罚[2016]17号 |
批复原因 | 烟尘排放超标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万元 |
处理人 | 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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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13 |
标题 | 同力水泥: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尚达平先生被实施“两规”措施。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
处理人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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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3 |
标题 | 驻马店市同力骨料有限公司受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确国土监【2016】33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确国土监[2016]334号 |
批复原因 | 违法占用土地建造骨料加工厂 |
批复内容 | 罚款123.00万元 |
处理人 |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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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25 |
标题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控及年报专项检查整改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12]26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会计处理方面
三、内部控制方面 |
批复内容 | 河南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帮助公司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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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01 |
标题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08]29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治理问题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问题
(三)财务管理与核算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针对本次限期整改工作,董事会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深入学习了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以蔡志端董事长为组长的限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了以董事会秘书为主任、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限期整改工作办公室,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限期整改各阶段具体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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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因2006年度经营性盈利,出现了信息披露“打补丁”的情况。
2、公司要切实履行承诺,加快重组进度,通过并购重组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问题。
3、目前,公司主业已经转型,公司需尽快修改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4、公司应按有关要求设立内审部门,发挥内审部门的稽核作用。 |
批复内容 |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河南证监局相关文件要求,通过深入自查、接受公众评议、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并逐项落实整改,极大的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将以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为契机,以提高上市公司运行质量为中心,以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龙头,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实施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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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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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7-08-10 |
标题 |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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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1-08 |
标题 |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字[2004]2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结构及“三会”运作方面、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等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及2004年巡回检查工作安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2004年11月9日至13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12月3日以豫证监发字[2004]293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此次巡检,增强了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公司将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做好后续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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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4-04-24 |
标题 |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洛公字[2004]005号 |
批复原因 | 刘海峰董事长涉嫌挪用资金罪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洛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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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3-05-14 |
标题 |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未履行信息批露;在上市公告书及1999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虚假信息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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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2-12-11 |
标题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法罚字[2002]第6号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公司昨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罚字[2002〗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自1999年3月到8月,公司多次与关联企业签订购进资产和出售资产协议,涉及金额43,166万元,未及时披露,也未在1999年中报中进行披露;1998年12月及1999年上半年在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账户中有多项大额支出未能及时入帐,致使上市公告书披露的1998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1999年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1998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比实际数额多7,339万元,1999年中期报告所披露的1999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比实际数额多30,678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拟对公司原董事长赵海军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公司原副董事长兼前董事会秘书冯宛平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原董事雷志钦、周新邦、王和平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拟对原董事会秘书王爱芬处以警告,鉴于公司原董事长高凤来于1999年5月23日去世,对其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请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传真至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郑州特派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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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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