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9 |
标题 | 关于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在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将个人研究草稿提供给销售人员,最终引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
批复内容 | 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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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3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
批复内容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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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4 |
标题 | 关于对李云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凉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下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基金产品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客户资金转账且未按照客户指示使用有关资金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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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委托担任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主承销)机构
二、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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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8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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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30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孙某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
批复内容 | 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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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关于对财务顾问主办人林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78号 |
批复原因 | 指出该三名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部分事项核查不充分、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财务顾问主办人林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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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05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期货因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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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72号 |
批复原因 | 指出广发资管在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公募化改造过程中,未按照勤勉和审慎原则,针对产品风险等级、估值方式、份额设置变更等重大事项履行特别提醒和通知义务,产品变更的征询期安排不合理,投资者权利保障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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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18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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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保力、何尔璇、林焕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5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85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中经电商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
二、对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异常变动核查不充分。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控制。
四、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和朱保力、何尔璇、林焕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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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2]0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擅自推介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你营业部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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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9 |
标题 | 关于对刘文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2]0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介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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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08 |
标题 | 关于对张俊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62号 |
批复原因 | 张俊: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你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认定张俊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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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
批复原因 | 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898.58万元,盈利2,813,036.10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351.94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2,813,036.10元罚款。
二、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36.10元,并处以3,513,036.10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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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4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违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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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4 |
标题 | 关于对廖黄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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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4 |
标题 | 关于对陈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6号 |
批复原因 | 陈军伟: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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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9 |
标题 | 关于对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1]34号 |
批复原因 | 华荣:
经查,你在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北路营业部投资顾问期间,向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审慎,依据不明确,且未按公司制度将投资建议及风险提示等记录上传公司系统留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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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08 |
标题 | 关于对廖梓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0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8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三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违规推荐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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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广东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24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8]24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26日,因分支机构监管报表报送工作出现数据漏报、错报等问题,广东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246号),对公司汕头潮南峡山营业部、汕头珠池路营业部、广州花城大道营业部提出监管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相关分支机构进行自查整改,组织对监管规定进行再学习,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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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浙江证监局向公司(主承销商)下发了《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债券字[2018]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债券字[2018]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3月19日,因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因东南01因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高度关注,浙江证监局向公司(主承销商)下发了《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债券字[2018]9号),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提供本项目底稿和自查报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职工作小组对本项目发行承销环节的履职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自查,并向浙江证监局进行了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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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责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旷实等人利用网络工具分享评论文章事件进行自查整改和内部问责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9]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9]7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在四家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2019年1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责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旷实等人利用网络工具分享评论文章事件进行自查整改和内部问责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9]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相关业务开展全面自查,并进一步完善自媒体管理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处理,按期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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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责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虎门证券营业部进行内部问责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9]5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9]5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责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虎门证券营业部进行内部问责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9]59号),指出公司东莞虎门营业部原客户经理叶潮龙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开户的行为,责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和内部问责。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由总部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向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并进行合规考核扣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同时对营业部内部控制、营销人员及经纪人管理、合规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从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加强合规培训、严格落实合规检查,强化执业规范,全面防范风险。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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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关于对刘某、袁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40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0月16日,因在担任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转让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公司保荐代表人刘某、袁某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刘某、袁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0号)。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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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2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15号 |
批复原因 | 江海涛违规买卖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48.43元,并处以14,0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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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方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3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方中心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行为进行监测,存在个别员工手机号未备案也未纳入监测范围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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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111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对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不受理你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
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秦力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欧阳西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张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钟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黄旭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陈天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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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1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保荐管理办法》、《债券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其中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具体为: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
秦力、欧阳西:予以公开谴责,进行监管谈话。
陈家茂: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林焕伟: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
朱保力: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肖晋: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林焕荣: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许戈文: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李贤兵: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何宽华: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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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8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5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在担任中铁宝盈广发新三板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问题。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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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玄虎成、杜俊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保荐代表人未审慎执业,未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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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部门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人员数量占比不足1.5%;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置专职合规人员。二是公司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合规考核独立性不足,包括对合规总监考核指标包括业绩等影响合规考核独立性的指标;部分合规管理人员由业务部门考核或者允许业务部门对考核评级进行调整,合规总监对子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考核权重不足100%。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等。 |
批复内容 |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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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06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9]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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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5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发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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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9-08-05 |
标题 | 关于对林治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发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子公司)风险管控缺陷,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林治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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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4-22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8号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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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3-27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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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11 |
标题 | 关于对包杨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的从业人员,在2017年9月30日前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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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2-11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营业部现场使用和管理电脑等设备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
批复内容 |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的业务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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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0-17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8]77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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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关于对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8]67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部分专户产品自成立以来,瑞元资本作为管理人未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
(2)瑞元资本璟宸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高风险产品,其中一名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稳健型,瑞元资本未就该产品风险等级超越该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委托人确认。 |
批复内容 | 对瑞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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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9-05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8]53号 |
批复原因 | (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楚发一号私募专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2018年3月变更合规风控负责人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合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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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9-05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信德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8]54号 |
批复原因 | (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珠海广发信德厚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一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所管理的珠海横琴金投广发信德厚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对基金进行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批复内容 | 对信德智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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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1 |
标题 |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遂溪证券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湛江遂溪证券营业部违反《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对营业部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25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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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9 |
标题 |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反洗钱法》关于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管理规定。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对营业部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1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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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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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24 |
标题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广发乾和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工作的警示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发乾和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在参与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申购业务时,已缴纳申购款,但由于公司存在客观过错导致申购无效。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2月24日对广发乾和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工作的警示函》。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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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6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434号 |
批复原因 | 宝莲生物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5年6月30曰,应收非关联方徐春华500,000.00元,性质和金额披露有误。徐春华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君的父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徐春华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应收款项性质应披露为关联方往来;应收金额应为553,748.37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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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09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19日,广发期货主交易系统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报单状态异常导致客户无法实时获取大连商品交易所报单回报状态,影响客户正常交易。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于2017年1月9日对广发期货出具《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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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3 |
标题 | 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赵哲民,在从业期间,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盈利约40.2万元;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
批复内容 | 赵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15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第33号令)第3条第(3)项、第5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哲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0.2万元,并处以约120.6万元罚款;对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赵哲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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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8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4日,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接入,2014年12月5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年5月19日,专线连通。2015年3月30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FPRC系统(以下简称FPRC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广发证券共有123个使用HOMS系统、FPRC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其中使用HOMS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13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16,427个),使用FPRC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0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2,883个)。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2013年和2014年,广发证券分别有13家和23家营业部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均未达到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2015年5月25日,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等风险,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广发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6,805,135.75元。
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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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4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学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学府路证券营业部在代销宝盈新动力3、7、15号产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部未能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未能保证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
(二)营业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学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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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2 |
标题 |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绍银罚[2016]第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绍银罚[2016]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诸暨暨东路营业部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开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未按规定登记客户信息、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绍银罚[2016]第4号),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同时对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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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于洋)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大地总公司、于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二、大地总公司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大地总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况
大地总公司利用“周某云”账户自开户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交易“广发证券”、“易食股份”等股票,扣除“周某云”账户交易“三聚环保”盈亏,获利15,827,329.22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地总公司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大地总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827,329.22元,并处以15,827,329.22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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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5年12月28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陕西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药业”)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合成药业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6年3月8日至3月9日对你司的现场检查发现:
(一)“泽辉股份”项目工作底稿直接复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尽职调查结果,未认真展开独立的尽职调查工作,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A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在推荐“泽辉股份”申请挂牌尽职调查中,存在仅要求拟挂牌公司和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来替代应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你司采取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现要求你司推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做市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 部门负责人于2016年5月27曰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接受谈话。 并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及尽职调查工作程序进行改正,向我司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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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2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处罚字[2015]7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接入。同年12月,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年5月19日,专线连通。2015年3月30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广发证券客户中有123个使用HOMS系统、铭创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2015年5月25日,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广发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6,805,135.75元。时任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客户委托记录、广发证券相关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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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28 |
标题 |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报价异常的监管警示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衍生品业务部函[2015]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做市过程中,因报价策略逻辑存在漏洞,且报价偏离度前端检查和控制功能失效,造成50ETF购3月2750等29个合约报价价格大幅偏离理论价值。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衍生品业务部向公司出具衍生品业务部函[2015]28号《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报价异常的监管警示函》。 |
处理人 | 上交所衍生品业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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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6 |
标题 |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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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1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5]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作为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能发现挂牌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作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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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1 |
标题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中国证监会在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时指出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若干问题,责令本公司限期改正。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严格整改。预计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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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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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其中: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 |
批复内容 | 此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我会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我会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
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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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5 |
标题 | 关于通关测试异常交易申报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会函[2014]4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当日港股通通关测试中存在异常交易申报,为参与测试投资者的账户虚增资金。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查明原因、进行相应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对公司合规总监和港股通技术负责人进行了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上交所会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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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9-22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3号 |
批复原因 | 在公司担任12湘鄂债债券(该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已恶化,该债券自2015年4月起已逾期)受托管理人的过程中,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未及时落实方案的有关措施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的两位高管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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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20 |
标题 | 关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整改的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市二部函[201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对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中未能严格履职;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完善相应持续督导制度、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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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30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35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证监局在2013年9月对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记录留痕、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存在漏洞导致未及时有效处理个别员工代客户下单行为、营销人员经办客户开户复核业务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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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7-25 |
标题 |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柜台交易系统中个别基金信息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对部分基金15:00至15:05之间提交的交易申请均作为当日有效申请,且存在延时交易情形等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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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04 |
标题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0]54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章程有关条款需进一步完善
2、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够规范 |
批复内容 | 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大举措。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助于推动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的提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证券业和自身特点,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树立蓝筹广发、责任广发的上市公司形象,更好地回报投资者、回馈社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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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7]182号 |
批复原因 | (一)鉴于你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及时、不准确,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情况,要求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为戒,深刻反省,查找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根源。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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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化运作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认真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以更好的经营业绩、更严谨健康的企业形象回报广大投资者、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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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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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6-21 |
标题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7]19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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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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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6-05 |
标题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07]20-1号 |
批复原因 | 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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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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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27 |
标题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巡检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运作不规范;公司原经营班子存在越权决策、乱投资、乱借款、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存在对外担保且未经董事会授权、未如实披露的事项;个别重大事项未批露;与延边交通贸易总公司产权关系不清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于2003年9月1日至9月5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对此,本公司高度重视,针对《通知》中要求整改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研究,提出了落实、整改措施。2003年11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巡检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长春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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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3-02-28 |
标题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公司董事、监事违规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长、董事会秘书在股权转让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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