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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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8-08
标题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719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4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大商集团一致行动人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3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8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2022年12月30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本次权益变动前,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20%;变动后,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大商集团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4
标题中兴商业: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3]1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与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6月13日持有中兴商业5%股份,截至2014年8月15日持有中兴商业20%股份。2016年11月18日至22日大商投资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256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769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2022年12月30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00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变动后你公司与大商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你公司和大商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减持中兴商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3]1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与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6月13日持有中兴商业5%股份,截至2014年8月15日持有中兴商业20%股份。2016年11月18日至22日大商投资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256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769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2022年12月30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00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变动后你公司与大商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你公司和大商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减持中兴商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4
标题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辽04执308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9号
批复原因朱康军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中兴商业”: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中兴商业”共有332个交易日。在此期间,朱康军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中兴商业”,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影响“中兴商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二)连续买卖“中兴商业”(三)朱康军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四)撤销买入申报情况以上事实,有相关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借款合同、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11,284.87元,并处以267,811,284.87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中兴商业: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接到上级通知,公司董事长刘芝旭涉嫌严重违纪。
批复内容刘芝旭正接受组织审查。目前,公司由董事、党委书记李晓航先生主持全面工作,经营及各项工作一切正常。
处理人其他机构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24
标题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自查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期,证监会依托大数据系统,强化了针对市场操纵线索筛查和调查工作。目前,已对涉嫌操纵"中科云网"、"百圆裤业"、"兴民钢圈"、"山东如意"、"湖南发展"、"铁岭新城"、"宝泰隆"、"宝鼎重工"、"元力股份"、"东江环保"、"中兴商业"、"山东威达"、"宁波联合"、"远东传动"、"科泰电源"、"新海股份"、"九鼎新材"、"珠江啤酒"等18只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目前,证监会已对涉嫌操纵18支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12-19
标题证监会通报针对市场操纵的执法工作情况
相关法规《证券法》、《刑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证监会依托大数据系统,强化了针对市场操纵线索筛查和调查工作。目前,已对涉嫌操纵“中科云网”、“百圆裤业”、“兴民钢圈”、“山东如意”、“湖南发展”、“铁岭新城”、“宝泰隆”、“宝鼎重工”、“元力股份”、“东江环保”“中兴商业”、“山东威达”、“宁波联合”、“远东传动”、“科泰电源”、“新海股份”、“九鼎新材”、“珠江啤酒”等18支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针对当前市场运行特征和市场操纵行为新特点,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已于近期开展打击市场操纵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拓宽线索渠道,强化实时监控,全面排查异动交易,依托大数据系统深入分析挖掘操纵市场线索;二是集中力量查处市场操纵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进一步完善针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9-05
标题关于对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2014年3月16日,公司持有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4.66%的股份。2014年3月17日,公司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中兴商业股份5.376%,增持后持股比例变更为10.036%。 2014年3月20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在持有中兴商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中兴商业股票。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与大商集团核实,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在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2014年6月18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大商集团卖出中兴商业股票3,200股,成交价格9.46元,成交金额30,272元。 此后,6月18日-6月20日期间,大商集团又再次买入中兴商业股票7,652,427股,成交均价9.7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两次违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大商集团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1760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次交易:3200*(9.46-8.91)=1760元; 其中,8.91元为大商集团6月4日-6月17日买入中兴商业股票均价。 第二次买入7,652,427股,并未实际卖出,且未产生实际收益,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实际收益上缴公司。 大商集团已将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60元交予公司董事会。大商集团为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及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股东义务,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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