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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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一、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 二、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 三、王建林在限制期内转让“滨海能源”
批复内容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5
标题关于对王建林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5号
批复原因2023年7月14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显示,2023年7月1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50,310股,持股比例由4.85%上升至5.04%,在该事实发生之日,你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11日卖出公司股份197,500股,持股比例由5.04%下降至4.95%,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17
标题深证上[2023]742号-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742号
批复原因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于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王建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至2023年1月5日持有滨海能源5.3%的股份。王建林成为滨海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后,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累计买入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0.89%,成交金额2903.54万元;2023年1月11日至1月12日,累计卖出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0.89%,成交金额2818.76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上述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同时,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滨海能源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股东王建林女士通知,其于2023年7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19.75万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王建林女士确认,本次卖出行为系其未及时关注持股总数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2.经测算,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获利,计算方法:(卖出均价-历史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数。3.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再次提醒股东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1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谢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2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价格(元/股)交易股数(股)交易金额(万元)12023年2月27日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卖出15.0650,00075.3
批复内容经测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获利2.6万元已全部上缴公司,计算方法:(卖出价-买入平均价)*短线交易股数。3.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再次提醒股东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7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13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1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王建林女士因在2023年1月5日之前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持股达5%后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交易规则,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则未能充分掌握,故在2023年1月5日增加至5%以上、2023年1月12日持股比例减少1%及降低至5%以下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王建林女士确认,上述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批复内容3.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充分提醒股东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0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8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天津证监局[2022]1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收到法院民事传票及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文誉成)向法院诉海顺印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起诉书,北京外文誉成要求海顺印业支付违约金、贴现费共计4,169,057.38元,按你公司所持海顺印业51%股权比例,你公司合并报表内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为2,126,219.26元。2021年2月2日,海顺印业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海顺印业应向北京外文誉成支付违约金、贴现费共计2,928,131.38元,按你公司所持海顺印业51%股权比例,你公司合并报表内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1,493,347元。前述合同纠纷案中相关违约、赔偿责任金额超过了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前述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8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天津证监局[2022]2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张云峰作为滨海能源董事长,魏伟作为滨海能源董事会秘书,对滨海能源前述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你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1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24号
批复原因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3月3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顺”)与你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五家下属企业分别签署《委托印刷合作协议》的事项,合计交易金额为2,360万元。此外,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天津海顺与出版集团下属企业共同投资的事项,投资金额为1,428万元。上述两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788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你公司仅将上述事项予以披露而未及时根据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就《委托印刷合作协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直至11月29日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5条、10.2.9条和10.2.10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披露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列报错误。你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更正后的第三季度业绩扭亏为盈,前三季度业绩盈亏性质没有发生改变。 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21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25号
批复原因2012年11月-12月、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了19751.42万元、67523.72万元、61781.38万元和56000万元业务往来;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2177.47万元、1857.83万元、1867.21万元和1800万元业务往来;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了约1600万元业务往来。上述关联交易为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由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25号)。
批复内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陈德强、副总经理沈志刚、董事会秘书郭锐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5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6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7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给本公司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郭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4号)、《关于对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5号)、《关于对陈德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6号)、《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7号)。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针对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证监局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经过前期主动自查整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完成整改措施和后续整改计划如下: 1、在自查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疏漏后,公司第一时间将问题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主动报告情况并切实改正,积极履行补充更正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善相关审议程序。 2016年3月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八届第十六次会议,以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供应商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供应商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2日对外披露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上述议案将在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将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继续落实完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内部追责,相关情况将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 3、公司将加快热电资产整合进度和新主营业务的开拓,从根本上解决该类潜在疏忽的可能性。 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及有关人员将切实吸取教训并认真整改,杜绝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3-15
标题滨海能源: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4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郭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担任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具体交易如下:2012年11月-12月、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19751.42万元、67523.72万元、61781.38万元和56000万元业务往来;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2177.47万元、1857.83万元、1867.21万元和1800万元业务往来;2015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约1600万元业务往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9-27
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1]299号
批复原因2010年10月22日,滨海能源披露了预计2010年业绩将继续亏损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如2010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0年12月25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向滨海能源下发《关于将部分淡季储煤专项借款调整为专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缓解物价及劳动力费用水平上涨对滨海能源2010年度生产经营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将淡季储煤专项借款中3000万元调整为对滨海能源的一次性补贴。滨海能源于2011年1月5日收到《通知》的正式文件。 上述事项对滨海能源2010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使滨海能源扭亏为盈,但滨海能源直到2011年4月14日才对收到《通知》的事项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履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滨海能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滨海能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滨海能源董事朱文芳、沈志刚(兼副总经理)、屈爱国、胡军,独立董事田昆如,时任董事张继光、范勇,时任独立董事李天力、韩旭东,高级管理人员卢兴泉,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日常关联交易 2、着力解决应收帐款问题 3.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 4、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6、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的政策学习,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
批复内容公司于2007年4月至10月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完成了包括成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形成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接受公众评议和天津证监局现场检查等各项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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