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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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和《关于公示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高新复审,故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子公司南通博亿和富淼膜科技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认定有效期3年, 2018年至2020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和《关于公示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聚微环保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认定有效期3年, 2019年至202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和《关于公示江苏省202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金渠环保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认定有效期3年, 2020年至2022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张国税税通[2017]172673号”文件,金渠环保于2017年11月29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的申请,经审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金渠环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金渠环保符合该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子公司聚微环保符合该文件要求,自2019年开始享受增值税超过税负标准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及张税一税通[2019]337182号通知,本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自2019年8月1日开始,相关业务对应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