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 251 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20 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2022年 12月24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浙江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公示的通知》,子公司车库设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2022 年至2024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2023年1月 17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布江苏省2022 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中鼎集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2022 年至2024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2022年1月24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浙江省2021年认定的第批高新技 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子公司长兴水恒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2021 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5. 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江苏省2021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子公司苏州迅益科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2021 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6. 根据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公示2021 年度上海市第五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智能科技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2021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 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20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2019年12月5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子公司无锡中鼎公司及无锡中云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审,2019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2020年12月2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江苏省2020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荣智工企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2020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上海智能公司、长兴永烜公司、诺力物流公司及上海胜沃公司因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可享受上述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7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无锡中鼎公司及无锡中云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审,2019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智能科技公司、长兴永烜公司、诺力物流公司及上海胜沃公司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 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无锡中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审,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无锡中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软件企业认定,2014年至201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至2018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2015年1月1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 根据2013年12月4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科火字〔2013〕312号《关于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无锡中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审,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无锡中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软件企业认定,2014年至201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至2018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5年1月1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5年1月1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