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亚士创能于2020年11月18日取得了编号为:GR2020310049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二)税收优惠1、亚士创能于2020年11月18日取得了编号为:GR2020310049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亚士创能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向创能股份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31001927),向亚士漆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518)。母公司创能股份和子公司亚士漆2017年度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2、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向创能股份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31001927),向亚士漆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518)。母公司创能股份和子公司亚士漆2017年度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向创能股份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31001927),向亚士漆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518)。母公司创能股份和子公司亚士漆2017年度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