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21320006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2021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宏通新材于2021年12月23日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214420119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宏通新材2021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21320006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2021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宏通新材于2021年12月23日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214420119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宏通新材2021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18320038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2018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18320038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报告期实际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18320038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报告期实际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R2012320005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母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取得编号为GF20153200029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报告期实际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