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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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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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3003145),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2020年度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内,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万盛大伟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5361),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万盛大伟2020年度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内,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3003145),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万盛大伟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5361),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3003145),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万盛大伟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5361),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率为 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大伟助剂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大伟助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5年通过复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大伟助剂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大伟助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5年通过复审,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276号)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2012年10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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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276号)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税率为15%。2012年10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276号)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税率为15%。2012年10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276号)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税率为15%。2012年10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276号)认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税率为15%。2012年10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