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2000714,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2000714,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2000714,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2000442,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20-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在复审中。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2000442,有效期3 年。因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2000442,有效期3 年。因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2000881,有效期3 年。因此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2000881,有效期3 年。因此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公司出口销售实行“免、抵、退”政策,退税率为17%、15%、9%、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2000881,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常州吉鑫风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长龄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子公司代扣代缴。 |
2013-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江阴长龄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25%。
本公司与2008年10月21人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200484,有效期三年),自2008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证书编号:GR201132000894,有效期三年),自2011之2013年企业所得税使用税率为15%。
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本公司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
房产税 |
1.2 |
1.2 |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
个人所得税 |
|
|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子公司代扣代缴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7%。 |
营业税 |
5 |
5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7%。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2000484,有效期三年),自2008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证书编号:GR201132000894,有效期三年),自2011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本公司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
2012-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2000484,有效期三年),自2008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证书编号:GR201132000894,有效期三年),自2011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7%。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132000894,有效期三年),并于2011年申请复审通过,自2011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本公司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本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2)本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经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核准(编号:(2007)033号和(2007)034号),本公司有关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该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且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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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房产税 |
1.2 |
1.2 |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21 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2000484 ,有效期三年),自2008 至2010 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本公司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本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2)本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 个纳税年度。
(3)经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核准(编号:(2007)033 号和(2007)034 号),本公司有关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 可从该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且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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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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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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