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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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下属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卫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环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嘉瀛环保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虹口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杨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境浦东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城瀛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和上海黄浦环城固废转运有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竹园污水”)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复审,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2131004752号和GR202231007136号,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12月和2025年11月。因此,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竹园污水于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28号《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高新技术企业?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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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竹园污水”)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19年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复审,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31004752号和GR201931001871号),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故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竹园污水于本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温江区阳晨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新阳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四川省,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温江区阳晨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新阳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符合有关要求,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若水(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瀛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及宁波市奉化区环境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司下属上海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虹口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杨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境浦东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城瀛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上海黄浦环城固废转运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若水(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及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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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自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自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本公司以下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20 年度,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1 年度,即免征企业所得税: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太原环晋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2 年度,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威海环文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奉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3 年度,即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昌县环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4 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5 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第6 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企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本公司下属威海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太原环晋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及青岛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竹园污水”)分别于2018 年10 月和2019 年11 月通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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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自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自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以下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于2019年度,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的第6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的第5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和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的第4年度,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昌县环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的第3年度,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威海环文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奉环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上述所得税优惠的第1年度,即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本公司下属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威海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及青岛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于2013年度,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231000174),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于2015年10月,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复审,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31002692),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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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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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366号文《关于污水处理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文《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流[2007]28号《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污水处理、固废中转运营、焚烧和填埋处置服务费收入,2016年5月1日前上述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3)2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污水处理、焚烧和填埋处置服务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业务产生的上网发电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78号文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固废焚烧和填埋业务产生的处置服务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按70%即征即退。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业务产生的上网发电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按100%即征即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自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自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威海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虹口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境浦东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环杨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奉化环境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及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符合以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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