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3)本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公司出口货物增值税享受“免、抵、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123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3)本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公司出口货物增值税享受“免、抵、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123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20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7000049,资格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20年,子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7004418,资格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7001850,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17年12月28日,子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7001111,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7001850,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17年12月28日,子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7001111,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本公司的子公司杭州三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本公司与子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4年,本公司与华盛公司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提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鲁科字[2015]33号《关于认定山东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889家企业为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认定本公司与华盛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本公司的子公司杭州三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