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3)2020年12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35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21年 10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GR20211200034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1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8年 11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GR20181200029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年,所得税率为 15%。
(2)2018年 11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月,海洋石油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8年11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81200029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8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120000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2018年11月本公司已通过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8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缴纳。
2)2015年10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371000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2018年9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通过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8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缴纳。
3)2017年10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7442030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7-2019年度)。
4)2016年12月,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61100136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6-2018年度)。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8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120000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
2)2015年10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371000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
3)2017年10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7442030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7-2019年度)。
4)2016年12月,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61100136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6-2018年度)。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8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120000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
(2)2015年10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371000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2017年度)。
(3)2014年9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44420001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4-2016年度)。
(4)2016年12月,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61100136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6-2018年度)。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5年8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120000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年度-2017年度)。 2015年10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53710008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5年度-2017年度)。 2014年4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44420001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4年度-2016年度)。 2014年9月,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3110004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3年度-2015年度)。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3年4月,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120001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 年3 月(设立时间)起执行该批复。
根据财税[2011]111 号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文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该通知于2012 年1 月1 日生效。于2012 年7 月31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71 号《关于在北京等8 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北京市应于2012 年9 月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因此,本集团合并范围内的海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收入和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的设计收入,从2012 年9 月开始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按照《关于在北京等8 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2 年12 月开始本公司的设计收入及现代服务收入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013 年5 月24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3]37 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公司之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开始适用“营改增”的相关 |
营业税 |
3 |
3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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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3 年4 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1200010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2 年度-2014 年度)。
2013 年4 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3710012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2 年度-2014 年度)。
2012 年4 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4420078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1 年度-2013 年度),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日,本公司正在申请201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及2014 至2016 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201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本公司2014 年1-6 月暂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提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4 年4 月,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311000Ji0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3 年度-2015 年度)。
本公司所属境外控股子公司税项按所在地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1)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批复,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设立时间)起执行该批复。
(4)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文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该通知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于2012年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因此,本集团合并范围内的海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收入和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的设计收入,从2012年9月开始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5)如上所述,按照《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2年12月开始本公司的设计收入及现代服务收入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2013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公司之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适用“营改增”的 |
营业税 |
3 |
3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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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3年4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120001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2013年4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3710012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2012年4月,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442007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1年度-2013年度)。
2013年4月,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
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23710007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本公司所属境外控股子公司税项按所在地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文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该通知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于2012年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因此,本集团合并范围内的海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收入和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的设计收入,从2012年9月开始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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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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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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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3年4月,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120001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2013年4月,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23710012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度-2014年度)。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1)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4)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该文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该通知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于2012年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因此,本集团合并范围内的海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收入和北京高泰深海技术有限公司的设计收入从本年度9月开始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5)如上所述,按照《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本年度12月开始本公司的设计收入及现代服务收入适用"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海洋工程设计业务、设备租赁及其他服务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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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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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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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注1:2008年10月30日,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120001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从2011年开始公司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截止审计报告日本公司尚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25%的税率计提并缴纳。
注2:2008年12月23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710000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从2011年开始公司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公司尚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25%的税率计提并缴纳。
注3:2011年10月28日,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442007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注4:2009年11月24日,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710007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从2012年开始公司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截止审计报告日该申请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本年度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暂按25%计提。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注1:2011年10月28日,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442007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注2:2009年11月24日,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710007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2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正在复审之中。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1)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 年3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子公司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海洋工程设计业务、设备租赁及其他服务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2008 年10 月30 日,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1200012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1 年本公司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25% 的税率计提并缴纳。公司将于 2012 年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获得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前将按照 25% 的所得税税率预提并缴纳。
2008 年12 月23 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710000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2011 年该公司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25% 的税率计提并缴纳。该公司 2012 年将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获得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复前将按照 25% 的所得税税率预提并缴纳。
3:2009 年11 月24 日,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710007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 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1)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0月30日,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120001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年12月23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710000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9年11月24日,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710007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1)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 年3 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海洋工程设计业务、设备租赁及其他服务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 年3 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海洋工程设计业务、设备租赁及其他服务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 年10 月30 日,本公司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1200012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 年12 月23 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710000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009-06-30 |
增值税 |
|
|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自2005 年3 月该公司设立时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海洋工程设计业务、设备租赁及其他服务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本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单位名称 城建税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5%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7%
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 1%
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 7%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7%/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单位名称 教育费附加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3%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3%
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 3%
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 3%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单位名称 地方教育费附加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1%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单位名称 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15%
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 20% 过渡期优惠税率
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 20% 过渡期优惠税率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25% |
2008-12-31 |
增值税 |
0 |
0 |
|
营业税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08-06-30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
2007-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公司分别按照应交流转税税额及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的7%和3%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和3%,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3.所得税: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津国税外[2000]43 号《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本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津国税 海 税减免 [2007]9 号),同意本公司2007 年度的经营所得按18%减征所得税,故本公司2007 年度按照1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所属惠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营业税 |
5 |
5 |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 号),本公司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公司分别按照应交流转税税额及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的7%和3%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和3%,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3%、1%。 |
2007-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6-12-31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6-06-30 |
营业税 |
5 |
5 |
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业务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业务按照营业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5-12-31 |
增值税 |
|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 号),本公司在签订的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分别列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的,对其自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业劳务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该批复。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和3%。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分别为应交流转税税额的1%和3%。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3、所得税: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津国税外(2000)43 号《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本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津国税所[2004]112 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年检,每年年检在次年的中期以前完成。本公司企业所得税按33%计提,如次年度通过高新技术年检,仍可按15%的税率实际纳税。本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2005-06-30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本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05-02-0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4-12-31 |
增值税 |
|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征增值税并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43号),公司自2004年1 月1 日起,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249 号)执行“免、抵、退”的退税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分别为应交营业税、增值税额的1%和3%。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4-06-30 |
增值税 |
17 |
6 |
|
营业税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2003-12-31 |
增值税 |
6 |
6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城建税比例分别为应交营业税的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计缴教育费附加比例为增值税额的3%。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2003-06-30 |
增值税 |
0 |
6 |
|
营业税 |
0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为应交营业税、增值税额的1%。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为应交营业税、增值税额的3%。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2002-12-31 |
增值税 |
0 |
6 |
|
营业税 |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3%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1%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
2002-06-30 |
营业税 |
0 |
5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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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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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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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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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1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
营业税 |
0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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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增值税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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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7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子公司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税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