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20320067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13200516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232012988,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20320067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13200516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32001902,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20年12月02日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编号为:GR202032006747),,认证有效期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沈阳中化农药化工研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至2020年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7320011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编号为GR20183200086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32001902,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取得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21000297,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沈阳中化农药化工研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21000758,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自2018年起至2020年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7320011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布江苏省2018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9]1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编号为GR20183200086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663200008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7320011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5]9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5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5年7月6日取得编号为GR20153200020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663200008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编号为GR2014320003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继续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5]9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5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5年7月6日取得编号为GR20153200020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编号为GR201663200008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编号为GR2014320003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继续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5]9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5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5年7月6日取得编号为GR20153200020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继续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2.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2]8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2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年5月21日取得编号为GF20123200011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农药原料及农药制剂的销项税率为13%,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为17%;简易征收率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2012年7月1日,公司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有关规定,按如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4年度第一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7月30日已通过公示及报备流程。本公司2014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2]8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2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年5月21日取得编号为GF20123200011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2012年7月1日,公司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有关规定,按如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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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2]8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2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年5月21日取得编号为GF20123200011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1)3号文件有关精神,对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原来实际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调整为2%。政策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本期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2%计缴。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2012年7月1日,公司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有关规定,按如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2]8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2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F20123200011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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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1)3号文件有关精神,对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原来实际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调整为2%。政策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本期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1%或2%计缴。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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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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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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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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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农药原料及农药制剂的销项税率为13%,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为17%;简易征收率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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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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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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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1]18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11年度第三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1132001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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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1)3号文件有关精神,对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原来实际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调整为2%。政策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本期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1%或2%计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农药原料及农药制剂的销项税率为13%,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为17%;简易征收率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
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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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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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20010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10]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按13%征税的草甘膦系列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20010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20010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
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9号),本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8320010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
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GR200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自发证日期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7号),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为江苏省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8-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7-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税种 税目 税率
增值税 农药原料及农药制剂 13%
增值税 其他 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
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7-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6-12-31 |
增值税 |
17 |
1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6-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5-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公司生产销售的菊酯产品属农药原
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5-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4-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3-12-31 |
增值税 |
13 |
1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2003-06-30 |
增值税 |
0 |
17 |
|
企业所得税 |
0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教育费附加 |
0 |
4 |
|
2002-12-31 |
增值税 |
0 |
17 |
|
企业所得税 |
0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教育费附加 |
0 |
4 |
|
2002-06-30 |
增值税 |
0 |
17 |
|
教育费附加 |
0 |
4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2002-04-11 |
企业所得税 |
0 |
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