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杨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陕西沣京美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已向杨凌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享受优惠期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3月23日,杨凌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受理杨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申请,杨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3月26日,西安市户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受理陕西沣京美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申请,陕西沣京美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目前暂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