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 号通知”)的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邦道科技经评估判
断自身符合上述45 号通知列明的相关条件,并将按照规定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故采用10%的所得税优
惠税率计算2022 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2021 年度:10%)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d)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政通”)于2020年10月21日更新备案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11001478),该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度,思源政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20年度:15%)。(g)本公司归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的销售按6%的销项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归属于自行开发软件的销售按13%的销项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朗新科技销售的经认证的自行开发软件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本集团采用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20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邦道科技于2020年度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经过评估判断自身符合加计扣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
本集团之子公司云筑智联、朗新智元、涵谷科技、易天气科技、清大朗新、无锡朗易、朗新投资、朗新智城、朗新教育等子公司经过评估判断自身符合上述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均小于100万元,2020年度,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之子公司黑龙江太平洋科技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0年度,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深圳云之尚及数联领航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9年度:15%)。
2020年度思源政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9年度:1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a)根据财政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通知”),原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如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等备案资料以便后期税务机关核查。于2019年度,朗新科技及邦道科技经评估判断自身符合上述49号通知列明的相关条件并将按照规定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故采用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19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b)2016年11月30日,易视腾科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632002222),该证书有效期三年。于2019年12月5日,易视腾科技更新备案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32004971),该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易视腾科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c)易视腾科技之子公司深圳云之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云之尚”)及北京数联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联领航”)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及2018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1844203136及GR2018110090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深圳云之尚及数联领航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d)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之子公司合肥新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耀”)、杭州朗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智能”)、云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筑智联”)、朗新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智元”)、涵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谷科技”)、易天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气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通知”),原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如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等备案资料以便后期税务机关核查。于2018年度,本公司经评估判断自身符合上述49号通知列明的相关条件并将按照规定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故采用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18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财政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通知”),原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如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等备案资料以便后期税务机关核查。于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本公司经评估判断自身符合上述49号通知列明的相关条件并将按照规定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故采用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16年度及2017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新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新耀”)、合肥新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耀”)分别经过嘉兴市秀洲区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新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故其于2016年度及2017年度实际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
(3)本集团归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的销售按6%的销项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归属于自行开发软件的销售按17%的销项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集团销售的经认证的自行开发软件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