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43003556),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此,本公司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本公司之子公司长沙蓝思于2022年12月1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43003570),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2年度至2024年度。因此,长沙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3)本公司之子公司蓝思智能于2021年12月1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43004636),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此,蓝思智能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4)本公司之子公司东莞蓝思于2022年12月2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44008443),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2年度至2024年度。因此,东莞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43003556),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此,本公司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长沙蓝思于2019年12月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300230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因此,长沙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3)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蓝思智能于2021年12月1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43004636),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此,蓝思智能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4)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莞蓝思于2019年12月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00749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因此,东莞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300187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度至2020年度。因此,本公司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长沙蓝思于2019年12月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300230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因此,长沙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蓝思智能于2018年12月3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3001706),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度至2020年度。因此,蓝思智能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4)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莞蓝思于2019年12月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00749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因此,东莞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蓝思华联、永安新材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蓝思、控股子公司蓝思智能、全资子公司东莞蓝思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8年12月3日,本公司取得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本公司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2016年12月6日,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蓝思”)取得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长沙蓝思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2018年12月3日,蓝思智能机器人(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智能”)取得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蓝思智能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取得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本公司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通过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公司2015年至2017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2014年9月30日,蓝思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旺")通过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2月26日,蓝思旺取得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光减免备案[2014]110号),同意蓝思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为2014年至2016年。
(3)2016年12月6日,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蓝思")通过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长沙蓝思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4)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梦之坊通信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坊")通过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梦之坊2015年至2017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通过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公司2015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本公司目前尚未办理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
(2)2014年9月30日,蓝思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旺”)通过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12月26日,蓝思旺取得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光减免备案[2014]110号),同意蓝思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为2014年至201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