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20]251号文件通知,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20330030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20]251号文件通知,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20330030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20]251号文件通知,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20330030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资格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2、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20]251号文件通知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203300427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资格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3、浙江花园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浙高企认[2020]10号《关于申请浙江省2020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函》,经审核同意并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分别颁发编号为GR2020330018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全资子公司杭州朋茂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浙高企认[2017]4号《关于申请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函》,经审核同意并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分别颁发编号为GR201733000765、GR2017330007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7年11月13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全资子公司杭州朋茂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公告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并本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故享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浙高企认[2017]4号《关于申请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函》,经审核同意并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分别颁发编号为GR201733000765、GR2017330007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7年11月13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浙高企认[2017]4号《关于申请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函》,经审核同意并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分别颁发编号为GR201733000765、GR2017330007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7年11月13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29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37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9月2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83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10月27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29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37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9月2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83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10月27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复审企业之一,并于2011年10月14日,本公司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79、子公司下沙生物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8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资格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29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37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9月2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国科火字[2015]31号《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83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10月27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三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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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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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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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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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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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有效期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执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科发高(2008)337号"文,公司全资子公司下沙生物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有效期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执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下沙生物通过高新技术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目前,公司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复审结果确定之前,公司2014年一季度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维生素D3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缴增值税。公司向境外销售维生素D3享受国家关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优惠政策。2006年9日14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公司主要产品维生素D3的出口退税率从2006年9月15日起由13%调高至17%。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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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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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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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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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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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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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有效期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执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科发高(2008)337号"文,公司全资子公司下沙生物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有效期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执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下沙生物通过高新技术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目前,公司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复审结果确定之前,公司2014年一季度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维生素D3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缴增值税。公司向境外销售维生素D3享受国家关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优惠政策。2006年9日14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公司主要产品维生素D3的出口退税率从2006年9月15日起由13%调高至17%。 |
营业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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