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 年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指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 号),本公司2022
年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各项指标要求,本公司已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国家鼓励
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申请资料,通过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审批的可能性很大,故2022 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
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
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本公司2021年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各项指标要求,本公司已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申请资料,通过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审批的可能性很大,故2021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批。本公司已按照该通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根据2016年本公司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通过情况,2020年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了备案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备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故2020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链石(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链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赢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赢时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批。本公司已按照该通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根据2016年本公司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通过情况,2019年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了备案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备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故2019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1002953),发证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三年。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本公司之子公司链石(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之子公司链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
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批。本公司已按照该通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根据2016年本公司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通过情况,2018年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了备案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
业备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故2018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上海赢量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1001207),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认定
有效期三年。
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
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批。本公司已按照该通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根据2016年本公司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通过情况,2017年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了备案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
业备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故2017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上海赢量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1001207),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认定
有效期三年。
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
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批。本公司已按照该通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对于软件企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根据2015年本公司国家规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通过情况,本年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条件均达到了备案要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备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故2016年度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赢量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1001207),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认定有效期三年。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4年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0624),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认定有效期三年。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公司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经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本公司2014年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0624),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同时,公司2013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公司取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R-2013-247),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认定有效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3年(含2013年)起连续二年享受国家关于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按照此规定,本公司服务费收入和开发费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本公司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额按17%计缴增值税、服务费收入和开发费收入的增值额按6%计缴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公司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缴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智慧广场房产本期免纳1个月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请、软件行业协会评审、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公司2013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公司取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R-2013-247),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认定有效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3年(含2013年)起连续二年享受国家关于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3-12-31 |
房产税 |
1.2 |
1.2 |
公司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的1.2%计缴房产税或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缴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智慧广场房产本期不用缴纳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公司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请、软件行业协会评审、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公司2013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公司取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R-2013-247),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认定有效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3年(含2013年)起连续二年享受国家关于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增值税 |
17 |
17 |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服务费收入和开发费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新旧税制转换前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定制软件开发费收入在完成税制转换后享受继续增值税免税优惠。
公司是经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为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软件开发收入、软件服务收入及房屋租赁收入计缴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为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3-09-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是经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服务费收入和开发费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改制前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开发收入在改制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照软件开发及服务收入及房屋租赁收入计缴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自2012年11月1日起,本公司服务费和开发费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公司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计提缴纳教育费及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自2011年1月起深圳地区和上海地区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附加,自2012年1月起地区按照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
房产税 |
1.2 |
1.2 |
公司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的1.2%计缴房产税或按房产租金的12%计缴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智慧广场房产本期无需缴纳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公司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144200051),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31-9月、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3-06-30 |
营业税 |
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业务,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软件开发及服务收入为依据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是经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收入按3%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按照此规定,本公司服务费收入和开发费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改制前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开发收入在改制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1%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年12月起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计提缴纳教育费及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自2011年1月起深圳地区和上海地区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附加,自2012年1月起地区按照实际缴纳流转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
房产税 |
1.2 |
1.2 |
公司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的1.2%计缴房产税或按房产租金的12%计缴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智慧广场房产本期无需缴纳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2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取深圳市2011年通过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发行人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依据《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3]36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2011及2012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政策,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2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取深圳市2011年通过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发行人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依据《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3]36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2011及2012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政策,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2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取深圳市2011年通过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发行人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依据《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3]36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2011及2012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政策,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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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2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取深圳市2011年通过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发行人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051),发证日期2011年10月31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含201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此政策,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依据《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3]36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2011及2012年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314),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政策,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