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6.5%。2018年10月1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2141),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西安赛能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符合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鼓励类企业要求,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网力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本期减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贵州网力视联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本期减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网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534),有效期为三年。故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534),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本公司2018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要求,故本期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6.5%。
(3)2012年9月12日,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44200099),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1225),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2141),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2年10月25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1218),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32001220),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832001222),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14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苏州交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证书编号为苏R-2014-E0094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自2014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本期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8年3月7日,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家税务局事项通知书》《天成国税通[2018]10550号》,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成都华启高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534),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本公司2017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要求,故本期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1784),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本公司2016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要求,故本期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6.5%。
(3)2013年9月28日,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编号为粤R-2013-0346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本期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2年9月12日,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44200099),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1225),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12年10月25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1218),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32001220),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4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苏州交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证书编号为苏R-2014-E0094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1784),有效期为三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网力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6.5%。
(4)2013年9月28日,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编号为粤R-2013-0346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本期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12年9月12日,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44200099),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1225),有效期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2年10月25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1218),有效期3年;并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复审但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期暂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4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苏州交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证书编号为苏R-2014-E0094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本期减按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本期除上述公司外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1784),有效期为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重庆网力根据财税 [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1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6.5%。
(4)本财务报告期间内,除上述公司外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6)其他税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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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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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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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11000828,有效期为三年,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于2011年10月11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132),有效期为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正在进行中,预计8月份可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子公司重庆网力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自2011年度至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对原征收营业税的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改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该增值税税率为6%。
依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子公司重庆网力和贵州网力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原征收营业税的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改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该增值税税率为6%。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和公司之子公司重庆网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经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部分技术服务合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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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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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132),有效期为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网力于2009年3月25日获得渝R-2009-0002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执行12.5%的优惠税率。
本财务报告期间内,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
2013-09-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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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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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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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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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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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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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11000828),有效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2011年10月11日,本公司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132),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重庆网力视界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获得渝R-2009-0002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执行12.5%的优惠税率。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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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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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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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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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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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11000828),有效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2011年10月11日,本公司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132),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网力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3月25日,重庆网力获得渝R-2009-0002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8]1[2008]1 [2008]1号)的 号)的 规定, 重庆网力2009年和2010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优惠后为零,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执行12.5%的优惠税率。 |